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功能,即消费者能在挑选购买商品时通过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标准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件。在判定被告商品或服务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时,除去考虑二者商品或服务类似度、原告商品知名度等因素外,二者商品是否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如二者属于同一生产来源或存在附属、资助等联系,这也是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考量因素。原告如何证明混淆的存在以及调查模式、程序规则如何,目前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指导模式,本文希冀通过对中美“混淆可能性”理论分析比较,借鉴美国诉讼实践中原告采取何种模式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发现我国“混淆可能性”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行性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