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区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改革.如何加强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在征管模式改革进行到现阶段如何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本文就此提出几点建议.一、应重点完善计算机管理的两项基础工作1.加快完善计算机网络建设步伐.原有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因数据传递手段落后已经不能适应分离后各体系及管理层次对信息传递的要求,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因数据日益增加使这一矛盾尤为突出.为此,完善计算机网络建设,特别是广域网的建立巳经成为实现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税收管理及确保新的征管
简介:信息披露质量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度量方法却一直存在争议。2008年4月,深交所完成了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评工作。在488家上市公司中,优秀42家,良好232家,及格170家,不及格22家,其中优秀率仅为8.61%,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而在2007年2月,中国证监会重新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问题是,信息披露质量高低的度量标准是什么?研究中采用什么方法度量信息披露质量?采用不同的度量方法会对研究结果有什么影响?这些问题构成了信息披露质量度量的核心。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研究可以追溯到1961年瑟夫(Ceff)的研究。他通过构建了31个披露条目开创了信息披露质量度量的实证研究(Cooke,1989)。而Botosan(1997)的研究更是引领了信息披露质量度量研究的潮流。随后,HealyandPalepu(2001)指出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后来的学者更好地进行研究。本文试图对以往国内外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着重论述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方法,以期对上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回答,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简介: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流通频繁,兼之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增强,产品质量纠纷因而增多。产品质量纠纷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者,然而确定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将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如将对之无诉权的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不只是本案败诉或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更将引来其他麻烦,甚至会被产品生产者以非法使其受诉而提起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辑当中就收录了一案,原告以被告不实诉讼而提起损害赔偿。姚正祥与姚正浩相互扭打,姚正祥受伤,后姚正祥以姚正浩及姚正浩的女婿杨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杨梅没有参与姚正浩与姚正祥的扭打,杨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杨梅则向法院起诉,告姚正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使其受诉造成误工损失360元、车费24元,要求姚正祥赔偿,法院保护了杨梅的请求。①这说明法院是确认非法使他人受诉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