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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判例严格来说并非一个舶来品,它自古有之。然而,中国法制的落后以及亟待改革的司法体制,形成了我们对判例的陌生与疏远。十年前,本所创办的《判例与研究》,使判例与我们走近,通过对判例的研究,人们对中国的审判制度有所了解和熟悉,制作裁判文书的机构和司法人员更加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进而彰显判例价值。为纪念《判例与研究》创刊十周年,本所邀请了珠(海)澳(门)两地的法律界专家、学者和领导,举行了座谈会。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又一次对判例的价值进行了阐释,同时给予本刊很多的鼓励和褒扬,现将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发言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 标签: 创刊十周年 座谈会 判例 纪念 学者型 律师
  • 简介:对流行病的防控从根本上说并不是靠发明相应的疫苗和药物,而是靠源头的及时切断和人们的自我防范。为了保证人们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在公共健康领域,个人、团体和国家作为道德主体,不仅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更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标签: 公共健康伦理 主体责任 疫情
  • 简介:在以指标督责机制为重要成分的压力体制的作用下,派出所治理吸毒的现有模式导致了两类怪圈生存状况,对吸毒者而言是信义与信任匮乏的熟人社会,对基层民警而言是包含一系列习惯性操作法的变异的执法。有着科学、理性外观的指标发挥出有损执法公信力的非预期功能,而基层个体的品质、德行与观念、规则、知识以非正式方式在客观上弥补、缓和甚至掩饰着相关正式制度、机制的缺陷。由此,首要的是必须对压力体制、指标督责机制的非预期功能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警觉。

  • 标签: 派出所 毒品 指标督责机制 压力型体制 参与观察
  • 简介:在金秋十月,在举国上下喜迎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的前夕,来自全国各地的司法行政领导、律师协会干部和律师及境外有识之士共聚一堂,就律师业的“专业定位与专业品牌”进行深入探讨,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在此,我谨代表司法部,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

  • 标签: 律师协会 段正坤 司法行政 律师业 司法部 代表
  • 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立足个案,从解决好每一起矛盾纠纷出发,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打造以个案为平台的复合矛盾化解机制,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 标签: 矛盾纠纷 化解机制 复合型 北京市 个案 殊途同归
  • 简介: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款进行了增补,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不仅限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几乎全部表现为醉酒驾驶,其他类型并未出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醉驾相关内涵的界定,结合醉驾查处、检测、速裁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可操作的解决路径,为相关立法、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 标签: 醉驾认定 道路 醉驾检测 速裁功能定位
  • 简介:<正>关注要点1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第二条)关注要点2“炒地”行为将被依法制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条)关注要点3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第三条)

  • 标签: 七部委 居住用地 囤积土地 土地闲置费 土地开发成本 营业税政策
  • 简介:一、问题之提出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直接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害外,往往还会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此处"第三人"是相对的概念,即相对于某一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言。例如,在"林玉暖案"中,张某殴打曾某,致其头部受伤倒地,血流满面。张某的行为无疑对曾某构成侵权——侵犯身体健康权,因此,在张某和曾某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 标签: 第三人 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 英美法 意义 借鉴
  • 简介: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日常生活用电触电而引发伤残、死亡事故,因立法的原因,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纠纷的依据和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有的按照“产权分界”原则.即按“供电产权归属谁,谁承担事故责任”,判决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按照“过错责任”厚则,对用户产权内的线路触电事故,由用户与供电方按照备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结果。本文通过研究现行法律规范及域外法律规范,认为审理此类纠纷,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并以产权人、供电方的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来判判双方过错责任及其分担,这样,不但能公平处理纠纷,还能促使双方履行注意义务.预防事故的发生。

  • 标签: 合同纠纷案 产权归属 过错归责 触电事故 供电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