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会对被许可人的利益造成不正当的侵害,而且会危害贸易秩序,阻碍技术的传播和发展.因此,对其进行规制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TRIPS协定在几个条文中都作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对进行了修改,在对外贸易法第30条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定了限制措施.该规定与TRIPS协定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就该问题作出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河南西峡盆地上白垩统马家村组沉积厚度巨大,达1960m,由辫状河沉积、曲流河沉积和湖泊沉积组成.在河流与湖泊沉积中,发育丰富的遗迹化石,共6种类型,分别为Skolithoslinearis、Cylindricumichnosp.、Palaeophycustubularis、"J"形潜穴、垂直分枝潜穴和垂直螺旋潜穴.从形态分析,大多数为居住迹,按照遗迹化石产出岩层的岩性、扰动特征和残留遗迹等总体特征,将所发现的遗迹化石层划分为两类遗迹组构,即软底组构和僵底组构.前者主要发育在纹层状极细砂岩和粉砂岩中,潜穴密度大,属种单一,包括Skolithos组构和Palaeophycus组构;后者主要发育在厚层泥岩中,潜穴密度较大,类型稍多,包括由Cylindricumichnosp.、垂直分枝潜穴、J形潜穴和垂直螺旋潜穴所组成的遗迹组构.与报道过的其他地区陆相遗迹化石的对比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河流沉积中的组构特征在白垩纪有明显变化,而浅湖沉积中的遗迹组构表明造迹生物的扰动能力显著加强.
简介:准噶尔盆地头屯河地区侏罗系陆相层序包含4种沉积:(1)冲积扇平原湿地中的砾石质河流沉积(八遭湾组),其特征提示在湿地中发育了规模不同的大河道(深3—5m,宽1OOm左右)及较小的分流或决口河道(深2m以下,宽6—30m)。(2)沙质低弯度河沉积,晚三工河、早西山窑、头屯河及齐古组沉积期的河流沉积属之。其特点是河道相与河间相间的界线清楚,提示河道在某一段时期固定于平原的特定地带;河道规模受古气候和构造的制约;气候干旱化和构造抬升(如头屯河组沉积时期),侵蚀基面降低,河流动力增加,因而河流规模变大,反之变小;晚头屯河组沉积期的干旱气候存在暂时性河道。(3)三角洲前缘沉积(河口中坝),见于八道湾、三工河及喀拉扎组中。(4)开阔湖相沉积,以三工河组厚的页岩层序为代表。砂岩成分逆向反映源区剥蚀顺序。下侏罗统富含泥质岩屑,表示天山上古生界浅变质及沉积层系被剥蚀。自下而上,碎屑中稳定矿物增加,粒度变细,反映源区由于剥蚀而后退。中—上侏罗统砂岩成分演化方向不同于下侏罗统,可能与三工河组沉积末期盆地边缘构造回春有关。在Q-F-L三角图中,侏罗系样品大都落在构造区之间,反映陆相盆地充填物的混合来源。下—中侏罗统的煤既有原地生成,亦有重要的他生类型。
简介:70~80年代初,通过对前寒武纪铁矿的大量研究,肯定了自中元古代(约1800Ma)以来地球大气圈和水圈逐渐变为富氧环境。基于沉积(热水沉积、水成沉积,下同)硫化物矿床的形成与水圈演化的同步关系,认为水圈富氧是沉积硫化物矿床形成和演化的重要控制因素之一。然而费解的是为什么会在氧化水圈中形成沉积硫化物矿床?笔者曾提出氧化水圈局部还原环境成矿的认识,本文着重对其控矿的机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中元古代以来地球水圈的富氧特征地球水圈的氧化—还原性质主要是由游离氧含量决定的。地球历史中水圈游离氧含量很难定量描述,但其含量约从1800Ma开始增多,可以从下列事实得到证实:(1)太古代—早元古代铁矿的形成主要与火山作用、构造及元素的早期富集有关,进入中元古代以后,大量水成沉积成因的条带状含铁建造开始形成;(2)地球上代表氧化环境的红层最早出现于中元古代;(3)中元古代首次出现膏盐层,同时碳酸盐岩开始沉积;(4)中元古代是原核生物开始繁盛时期,生物的光合作用是
简介:20头28日龄大长北三元杂交断奶仔公猪随机分为4组,分别饲养于不同环境温度(28℃、15℃)下的代谢笼内,饲喂含有不同剂量安普霉素(0、90、150mg/kg)的日粮.试验期为2周.后7d进行全收粪代谢试验,观测安普霉素时仔猪物质表观代谢率及氮沉积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低温环境下日粮中添加安普霉素可抵御寒冷应激,改善仔猪日粮干物质和蛋白质的表观代谢率,增加机体氮的沉积,其中150mg/kg安普霉素可显著提高仔猪日增重70.5%(P〈0.05)、改善饲料转化率32.7%(P〈0.05),并能提高采食量、降低发病死亡率。在低温环境下,应适当加大抗生素的添加剂量。
简介: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利益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化,并在两者对等的基础上,为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然而,若权利不受制约,则权利必将被滥用;资本多数决就是一个例证。它虽是一项议事规则,但它同时也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本文将仅站在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的角度,从分析其所存在的弊端入手,并在介绍、扬弃其他国家公司法对其所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基础上,以期为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完善我国《公司法》提供一些立法建议。一、资本多数决的确立及对其之非难资本多数决规则,在传统公司法中,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被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