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类涉及到经济,财产利益犯罪的认定及处罚,无例外的都要涉及到相应的数额问题。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对于数额问题作了大量的限定性及参照性规定,这为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标准,但也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差异和具体操作中的混乱。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作一些深入研究。首先应明确,对涉及到一定经济财产利益的犯罪作出数额上的规定十分必要。从理论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有轻重大小之别,一般的违法乱纪虽对社会有害却不能作为犯罪处罚,作为犯罪惩罚的只能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本身的抽象性,要具体掌握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有多大的危害,就只能通过对行为本身及所造成的后果来考察。正由此,刑法对涉及到财产方面的犯罪在数量上作了明确的
简介:田凤歧,男,1942年出生。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1984年任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1985年任省政法委秘书长,1988年任省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992年任省政法委副书记,1996年任沈阳市委副书记,1999年起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01年10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和慕绥新、马向东等案犯的检举,中央纪委组织专门调查组对田凤歧的问题进行外围核查。2002年4月4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于2002年4月20日报经中央批准,于2002年4月26日对田凤歧采取了“两规”措施。2002年8月,田凤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逮捕。2003年5月15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田凤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简介:在清代的刑事裁判中,有以本应适用律例所规定的刑罚重度为前提,进而加重处罚的所谓“从重”现象存在。从重有加重刑罚本身和变更科处刑罚的手续并产生加重效果两种方法。任何一种加重,其程度基本只限于在同一刑种内进行加重。对于加重,皇帝一方面出于防止官僚专断考虑,原则上禁止。但另一方面,若以成文法为准据无法科处适当刑罚时,又会要求官僚不以成文法.为准进行加重等。在个案中,为追求犯罪和刑罚的均衡,皇帝允许官僚有一定程度的判断,可以选择从重。因此,通过实务的积累,虽然形成了既确保律例的整合性,又具有手续上加重效果的恭请王命等方法,但每个个案中的从重都以必要的方式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