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一宗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对何为完整证据链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的适用存在不同的判断。为了查明全国范围内对于证据链的分析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2185篇与证据链是否完整存在争议相关的刑事裁判文书,借助某高校计算机学院的力量,进行了大数据分析。通过对宣告无罪的案件数据情况、对是否形成证据链有争议的案件数据情况、上诉法院是否存在证据分析的案件数据情况和样本中的罪名分布数据情况的检讨反思,从疑罪从无的原则未能得到有效贯彻、庭审实质化未能充分有效体现、相当部分裁判文书说理简单不透彻、审判委员会虚置合议庭的审理和同案同判的标准界定困难五个方面,论证了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由此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多维构建的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疑罪从无原则的事实认定机制;二是明确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三是从法庭辩论实质化、证据调查实质化和心证形成庭上化的方面全面落实庭审实质化;四是强化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五是理性看待同案同判问题。
简介:基于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其研发投入产出情况,构建Fare—Primont指数模型,对深圳市2011-2016年高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进行测算。实证结果表明:总体上来看,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呈现“倒N”型走势,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创新效率的恶化是导致总体创新效率曲折下降的主要原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创新效率的水平最高,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创新效率最低。为此,提出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政策体系、重点培育具有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企业以及深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模式等政策建议。
简介:既判力被称为“诉讼理论的终结点”。但是我国立法中尚未引入既判力的概念,审判实践中对既判力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实践中有关既判力规则的争议涉及:既判力是否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主观范围),是否仅限于判决主文(即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何时起算、有哪些适用范围、预约事实是否属于既判力范畴。究其原因,既判力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浅层原因在于法官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深层原因源自学术研究中对既判力的探讨存在分歧。厘清学术分歧,选择符合现有立法精神、贴合审判实际的观点,有助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既判力规则,消除规则适用乱象。本文针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对既判力规则的统一认识做了初步探讨:国内立法应明确既判力的概念,同时允许既判力在适当范围内的适当扩张,事实的预决效力不属于既判力规则内容;此外,针对如何在审判程序中运用既判力规则,从立案、审理、裁判三阶段分别提出了相应建议。
简介:证明责任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深化。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将这一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裁判者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把这一制度解释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于克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法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处置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是法官主动提出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假设,然后依职权收集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最终是否为虚假诉讼无法确定,法官就不能适用第112条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这表明法官适用了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表明证明责任可以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无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简介:按照国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提出的目标要求,以5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对象,评价这些城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推进的总体状况及城市之间的差异。结果表明:被评估城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大,不同区域城市间差异明显。按照“十二五”时期的速度进行推算,完成“十三五”的目标任务仍然艰巨。对此提出如下建议:国家应该针对不同类型城市采取差别化的户籍政策;把政策重点由解决城乡“二元”分割转到化解区域内外有别上;应尊重流动人口落户的意愿,建立“以脚投票”的流动迁移机制;注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探索从农村内部解决农民进城后顾之忧的途径。
简介:刑事律师辩护效果是评价一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状况的重大指标,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效果究竟如何,笔者通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指出:至少在盗窃案件中,律师辩护对量刑是有显著影响的,且在某些刑罚幅度下,被告人若没有律师进行辩护,法院量刑会更重;在有律师辩护时,在某些刑罚幅度下,被告人若有退赃退赔情节,法院量刑会更轻。同时可知:虽总体上委托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比率相较指定辩护律师更高,但两者相差不大,且在某些情况下,指定辩护意见采纳比例更高,即指定律师辩护效果更好,更影响量刑;至少在盗窃罪的司法实践中,相较罪行辩护、无罪辩护、证据辩护、程序性辩护,辩护律师更易做量刑辩护,且相对而言,量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比例更高,更影响量刑.
简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基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产物,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合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债务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按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认定。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维持夫妻生活共同体,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配偶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不负连带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结合借款收益、企业性质和经营控制权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