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权(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权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简介:<正>一、公司社会责任与多样化资本构成2006~2007年左右,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步显现并席卷全球,带来目前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巨大波动,被称为"金融海啸"。这场海啸对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公司社会责任因时就势重新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社会舆论和研究学者普遍以"呼吁"的姿态来论证公司社会责任在全球性经济危机背景下的重要性。其二,与金融海啸相生伴随的金融创新活动,正在多样化公司的资本构成。以普通股为代表的权益型投资尽管仍是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其他类型的投资形式(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也大行其道。与公司社会责任相比,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多样化资本构成(股权、债权、期权及混合形式的投资)显然没能引起同样热度的关注和讨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崛起和渐成主流,与多样化资本构成对公司传统权力配置的冲击,看似是两个语境下的不同问题,但是,实际上它们却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简介:<正>一、商法思维与公司法应对网络技术应用的定位对于商法思维,学界与司法界有不同观点,有商法价值理念、商法精神、商法意识等多种表述。学者认为,保障营利是商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具有相对性与客观性。~①就商法追求营利的基本价值理念的相对性而言,其具体化为维护交易的效率与安全这两个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就商法追求营利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客观性而言,保障营利的价值理念以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细化形式体现在商事主体与商行为的具体法律制度之中。~③本文认为,商法最高宗旨在于保障商事主体的营利,此即所谓的效益优先,同时兼顾公平等价值取向。在商法理论上,效益优先主要体现为保障或者促进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等商法基本原则。理论界对于公司的特性有不同的概括,但大多将公司的营利型、社团性、法定性等特性包含于
简介: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近期判决的VIMEO案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标准,这是美国司法实践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最新发展。“红旗”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涉嫌侵权内容的性质,对于用户原创的视频通常不宜适用“红旗”规则。网络服务商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鼓励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涉嫌侵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