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年薪高达60余万元,家庭年收入超百万元,还有房产股票,应该不缺钱了。但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下称高速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仍不知足,利用手中职权,挪用公款谋取暗股,大肆收受贿赂。
简介:
简介:信用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是社会各主体在行为时人格与人格外部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体现.它要求行为人要真实诚恳,信守诺言,言行一致.不能恶意地损害他人的利益。由于信用只是一种道德准则,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它是依靠行为人自觉地遵守.以自力救济方式平衡本人与他人的利益。行为人往往受到某种诱惑或追求自身的利益.不顾信用这一道德规范.
简介:自从陈波出任海南高速公路副总经理后,他妻子马上以高官夫人的身份自居,对丈夫的下属指手画脚。她自以为比丈夫更懂得“为官一任,富足一族”的道理,生怕丈夫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简介: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迅猛发展。钦州作为北部湾大开放大开发中重要的港口城市,其交通枢纽地位不言而喻,高速公路是该市最快捷的对接港口运输方式。某些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本应严格履职,依法保障高速公路平安通行,却利用手中职权,违法违规放行超载货车并从中渔利。
简介:作为我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对高速公路运营和养护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效、科学和合理,尤其是高速公路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高速公路基层单位的普法工作,尤其是养护和收费管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关系到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价值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如何有效开展高速公路基层管理单位普法工作,增强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依法保障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简介: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受益费。在形式合法性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既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也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在实质正当性上,高速公路通行费应符合受益者付费原则、代际公平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简介:赵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
简介:原告:刘有祥,男,66岁,河南省洛宁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现民,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吕建国,湖南省衡阳市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代表人:尚亚民,段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吴政权,洛阳铁路分局干部。
简介:在每一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都有一本《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文件汇编》,这本册子全方位、多层次地规定了各项司法活动标准,成为法官工作的好帮手。
简介:2011年10月我驾车回老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视线不好撞上了公路上一条被遗落的轮胎。由于事发突然,我来不及采取适当的避险方式就撞在了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上,造成我受伤及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我认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问,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简介:原告:乔占祥,男35岁,汉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兴小区20—3—502室。
简介: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介:针对一起普通的"高速公路撞人事件",基层民警基于"维稳"的需要,对案件按照惯常的执法程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领会警方的意图,也没有遵从一直以来警民之间存在的"默契"逻辑,使得事件的发展超出了各方的控制,最终导致基层民警面临遭受处罚的局面。在这一事件背后,呈现出在"维稳"语境下基层民警可能遭遇到的执法困境,而这也是"维稳"要求下基层执法困难的一个缩影,值得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高速高管的“高速敛财术”
掀盗货运物资致列车颠覆应数罪行罚
公证在诚信的列车上(之十)——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高速公路老总“夫贪妻收”
高速路政人员充当超载“保护伞”
高速公路基层管理单位普法工作探讨
高速公路通行费合法性探析
北京司机状告京石高速经营者违法收费获立案
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天津河西法院:标准化助推审判质效驶入“高速路”
因高速公路遗落物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列车票价涨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我国治安管理驶入了信息化高速路——POAIS研发与应用全程扫描
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维稳”语境下基层民警的执法困境——一起“高速公路撞人事件”背后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