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四种”,每一类、每一种各不相同,不能笼统地以单一的身份、公务或二者的简单综合作为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而应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与身份、职权、国家权力等的具体关系,区分“两类、四种”国家工作人员而予以分别认定。第一类包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实质标准;第二类共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围,其中,第一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是包含“职权”要素的职务活动,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以受“委派”的身份为关键,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公务”中包含国家权力因素为关键。
简介:2000年4月15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因其从1997年7月至11月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所欠的借款本息。2000年4月28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将已到期的对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00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67500000.00元,应收逾期利息10391621.50元,应收催收利息5836379.50元,合计83727992.00元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