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的规定2012年6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问世,这是表演者权保护历史上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北京条约》的一个亮点是在表演者权转让——这一困扰保护视听表演国际条约制定工作多年的问题上形成了突破。
简介:视听作品是比较复杂的作品类型,需要使用大量的已有作品。对于视听作品与已有作品的关系,一种观点为合作关系说,一种观点为演绎关系说。实际上,已有作品可以分为原著作品和素材作品,原著作品与视听作品系演绎关系,而素材作品与视听作品系复制或结合关系,不同性质的已有作品的作者所能享有的权利自应有所区别。
简介:一、视听作品的构成及其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这里,电影主要是从传统标准意义上来说的,典型形式是在银幕上放映的电影片。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公开传播的新技术手段的出现,在电视和视听领域产生了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电影的作品,如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视听录制品上表演者权转让问题初探——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谈起
论视听作品中已有作品作者的权利
关于涉及视听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几个问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