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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诉讼调解制度,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定纷止争、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对诉讼调解制度的存废、优劣颇有争议。文章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立法、司法的实践经验出发,主张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社会变革、法律滞后的过渡时期,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转变司法观念,以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为司法的目标,强化诉讼调解的作用,促进社会公正,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 标签: 民事诉讼 诉讼调解 和谐社会
  • 简介:如今重新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它重要的历史价值.近年来,修改这部法律再度成为热议的话题.未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应该以其实施以来的实践积累为基础,以深入的理论研究为支撑.修法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从现在起,统筹规划,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 标签: 修法 司法解释 海商法自体性
  • 简介:台湾少年法制承袭于大陆法系,经过“以教代刑”、“教刑并重”、“以教代刑”司法理念的转变后,台湾地区建立了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双轨并行、保护处分优先的少年司法处遇模式,而以个别化、社会化理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少年观护制度亦是台湾少年事件法处理中极具特色的非监禁少年犯处遇方法.然关于少年观护制度性质的确定,却是百家争鸣,无一准确定义.少年观护制度(保护管束),既是保安处分中保护管束的分支,又是保护处分制度的一大类别,具有超越刑罚、超越保安处分、超越保护处分的性质.

  • 标签: 台湾地区 少年司法 少年观护制度 保安处分 保护处分
  • 简介:我国目前的刑法适用体制呈现出'立法解释十分薄弱,司法解释异常繁荣,自由裁量受到限制'的不和谐局面.刑法司法解释权无限扩张,司法机关借'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损害了刑法典的权威和统一,破坏了国家机关权力分配机制,妨碍了对人权的刑法保障,对司法解释的过分依赖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标签: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法官解释权
  • 简介: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现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起诉期限的审查是应当主动审查,还是应当被动审查,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并不一致。如人民法院采取主动审查的模式,即将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作为起诉条件之一由人民法院予以主动审查,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无须被告的抗辩及举证:如人民法院采取被动审查的模式。即只有被告对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抗辩及举证,人民法院才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两种审查模式对于行政案件当事�

  • 标签: 审查检讨 期限审查 行政诉讼起诉
  • 简介:21世纪被公认为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创造、流通与应用将决定国家的竞争力。企业对智慧财产权的运用,则为面临国际竞争压力的制胜关键。各类产业市场竞争激烈,每每有商业间谍不当获取他人营业秘密之情事,因此营业秘密保护策略,于智慧财产管理与企业竞争力提升上益显重要。本研究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营业秘密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包括:(1)分析台湾营业秘密保护争讼案类型,找出问题趋势。(2)协助企业检视营业秘密保护制度,逐步完善营业秘密保护策略机制,以有效制定或调整其营业秘密保护策略方针。而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营业秘密纳入刑事法保护对象的可能。本研究认为,在管理成本效益的考量下,宜通过企业与员工间订定营业秘密保护契约,进而建立企业内部保护管理机制,同时应追惩违约与不法侵权者,对其主张竞业禁止。

  • 标签: 营业秘密 工商秘密 “最高法院” 专利权 商业间谍
  • 简介: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 标签: 释明权 价值目标 行使原则 诉讼模式
  • 简介:在我国,减刑与假释并存且相互独立。减刑、假释各有利弊,但利弊归属不同。减刑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假释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却不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且使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时刻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导致减刑排挤假释,假释基本被搁置不用。保留并分别完善减刑、假释,废除减刑、完善假释,或者将减刑、假释合二为一等改革建议皆不能将减刑、假释紧密结合,同样存在不同缺陷。减刑、假释经过一百多年的演进发展,已经形成当前四种主要关系模式,即并和模式、结合模式、分立模式、单一模式。四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于四个关键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和选择是重构我国减刑、假释关系的基本前提。

  • 标签: 减刑 假释 自由刑变更执行 减刑、假释关系
  • 简介:合意管辖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对其分析需要从两个视角同时考察。而将应诉管辖理解为默示合意管辖并不妥当。就合意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基本要件而言,现行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合理或有待澄清之处。合意管辖的效力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审查认定。

  • 标签: 合意管辖 应诉管辖 基本要件 管辖效力 民诉法修改
  • 简介:印证与自由心证并非证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证应事实查明活动的要求而产生,以非实质化的证明活动为支撑: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的保障;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僵化,严重挤占了其自由心证的空间。印证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等具有共生关系,在支撑印证运转的制度空间中很难为自由心证寻找生存的空间。伴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庭审证明实质化的落实,应让法官的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并通过弱化对证明力规则的依赖,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强调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议庭的构成,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等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印证应退出证明模式的舞台,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强调。

  • 标签: 证明模式 裁判方式 印证 自由心证 审判中心
  • 简介: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具文规定,对已生法律效力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理论上而言,离婚判决再审于再审架构内实无妨碍;我国学理关于离婚判决不得再审之论证未免虚弱,司法实践亦滋扰纷繁;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并无离婚判决不得再审之规定,其离婚判决再审之学说、判例与立法例足资借鉴;同时针对身份关系判决第三人撤回诉亦可作为离婚判决再审补充。

  • 标签: 离婚判决 再审 第三人撤回之诉
  • 简介:分时度假中购买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一般被称为分时度假时权,这一权利的民法属性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效力范围、权利实现方式、权利的实现保障等问题。目前,我国实定法上缺乏对这一权利属性的确定性规定。基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考虑,并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判断,适宜将这一权利界定为物权性质的权利。

  • 标签: 分时度假 时权 物权 债权 信托
  • 简介: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具有罗马法、日耳曼法“混合体”的特点。罗马法在占有与所有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占有作为财产法的补充及调和制度,从占有心素构成入手,通过“诚信”、“善意”将道德因素引入占有制度,并通过占有保护方式上的多变性,满足罗马人基于物尽其用的公共政策及稳定社会制度的需要。日耳曼法以利用为核心的占有观念,由此形成多重占有以及由此导致财产交易方式上的特点,“以手护手”制度由此形成并成为现代民法交易制度的基石。占有溯源对于明晰我国物权法有关占有的种类及保护方法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对该制度及法的价值追求进行背景解读及分析。

  • 标签: 占有 罗马法 日耳曼法 善意 取得时效
  • 简介:<正>一、引言二、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改革的基本思路三、完善第二审程序的思考——审判权与上诉权的制衡四、实行有限三审终审制构想五、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六、结语一、引言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

  • 标签: 再审程序 上诉权 第二审程序 三审终审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 现行民事
  • 简介:案例一,2003年11月15日,天津某大学学生孙某因与同学张某有矛盾而在宿舍内趁无人机,窃走同学张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后孙某持所窃信用卡和张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冒充张某并慌称密码忘了而修改密码后,取走信用卡中的1300元人民币。

  • 标签: 银行卡 案件防范 信用卡 身份证 张某 行李箱
  • 简介:一、引言所谓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概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实行的意思,共同实施作为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引起了重结果的场合,全体参与人就成为该重结果的共同正犯。诸如,甲、乙二人共谋抢劫丙财物。由甲施以暴力压制丙反抗,由乙取得丙财物,丙却因甲暴力行为而死亡。在此。如若承认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则甲、乙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共同正犯;反之,则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而乙仅得成立抢劫罪,即就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甲、乙并不成立共同正犯。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共同正犯 致人死亡 暴力行为 抢劫罪 实行行为
  • 简介:近年来,接二连三的公司清盘消息,如无边落木萧萧而下^[1].消息背后,涉及许多财产损益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影响中港两地经济正常运作.公司清盘,是指依法定程序结束无力偿债的公司。对无力偿债又缺乏资金来源的公司来说,申请公司清盘可谓避无可避,但宣告公司清盘又会令债权人蒙受巨额损失。如何平衡债权人、公司股东、公司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商业交往的第三者之间的利益,中港两地工商界及法律界皆甚焉关注。公司清盘法例的目的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结束无力偿债公司的商业运作,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其次,是公平合理、有秩序地处理无力偿债公司的财务事宜;第三,是防止存心不良者利用公司清盘避债,即反公司清盘避债。本文旨在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公司清盘法例的第三个目的,反公司清盘避债,即如何防止存心不良者利用公司清盘避债。同时,本文亦会探讨如何监督清盘程式的运行,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清盘权利被滥用.

  • 标签: 香港 清盘人 法院 反公司清盘避债法 股东权利
  • 简介:司法实务表明.由于语言表述的局限性,立法者预见未来的有限性以及制定法本身所固有的不周延性,制定法的诸多阙漏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制定法规则的绝对确定性、普适、稳定性显然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法——特别是私法.不能化约为纯粹的形式合法,并且它也并不总是等同于正义。从而使形式合法与个案正义要求之间的内在冲突不可避免。

  • 标签: 案例指导制度 制定法规 语言表述 司法实务 内在冲突 合法性
  • 简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排斥调解”到修订后第六十条的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从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的持续高位运行到和解撤诉案件中行政行为种类的广泛分布,来自审判一线的翔实数据和清晰图表让审判实践与立法规定的二律背反的紧张现状一览无余。探究行政调解异化现状的背后起因,既有审判实践的现实驱动,也有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的助推,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化对行政审判的侵蚀及对司法公信力、中立的破坏也不容小觑。如何合理发挥调解制度在行政审判中的矛盾化解作用,既弥补合法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又防止调解的滥用,摆脱法官“和稀泥”的嫌疑,逐步改变“强行政、弱司法”的尴尬局面。不妨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实践操作为我所用,以期能够有所启示。当然,再先进的经验也要植根于本土国情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因此,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重塑也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再结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借鉴发展相对成熟的民事诉讼,从案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救济和风险控制等不同层面对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进行重塑和完善,以期抛砖弓I玉,使调解制度这一具有东方特色的矛盾化解花在行政审判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华丽绽放。

  • 标签: 行政诉讼案件 调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有限 司法公信力 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