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这是一起发生在一年前的选举案。案子虽早作定论,但由此引出的选举理论问题仍需探讨,尤其是在即将举行县(市)人大换届选举前夕。2002年12月18日为某县乡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投票选举当日,某镇甲选区部分选民分别在选票的空栏内填写了乙选区选民陈某(非候选人)。结果,陈某在甲选区“双过半”(即应到选民和获赞成票都超过半数)。围绕陈某能否当选为该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该镇选举委员会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当选结果无效。其理由是:陈某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法律要求。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
简介:摘要:近年来。党的“一号文件”着重强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宅基地资格权作为“三权分置”中被提及的新概念,关于其性质争议众说纷纭,但其本质主要是集体成员权的组成部分,属于所有权范畴,但要注意资格权是成员权的组成部分,两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等同视之。宅基地资格权的核心权能主要是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和无偿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