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的模糊性是指法律元素具有的性质与类属不完全的特性。法律价值作为法律的重要要素具有模糊性,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价值形态及其运用的模糊性;二是诸价值之间的关系具有模糊性。法律价值的模糊性是一切法的模糊性的根源。
简介:法的数量当今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有时甚至一个国家内部同时实施着不同的法。某些非国家的团体也有它们的法:天主教会法,伊斯兰法,印度法,犹太法。还有国际法,其目的是在世界范围或地区范围内规定国家间的关系与国际贸易关系。
简介: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直以来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7条),但是,当事人在6个月之久的时间内又都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使得仲裁裁决作出后在6个月之内其效力仍处在不确定状态。也有的认为,仲裁法第5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与民诉法上诉期限相比,明显过长,建议缩短为15日,以使之与当事人上诉时限(民诉法第147条)的规定一致起来。
简介:<正>刘成安在《湖北财政研究》一九九一年第三期载文指出:税利分流是在“利改税”和承包制基础上所进行的国家与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改革,它综合了“利改税”和承包制的优点,具有以下几方面:
简介:台湾与大陆同属于一个中国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客观事实,而且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所以,在法律层面,“台独”违反国内法和国际法;在法理层面,“台独”违背中国历史事实;在意志层面,“台独”缺乏真实民意基础。
简介:罗马国家在共和时期已经有了发达的政府官吏制度,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官员对公罪案件享有刑事司法审判权,共和时期罗马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体制是混合了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制度模式
简介:有些教师一批评学生,便发雷霆之声,甚至污言秽语横飞,这其实是缺乏修养的表现。而有经验的教师都深知批评决不等于训斥和责骂,也不等于讽刺和挖苦。他们总是和颜悦色,轻声细语,循循善诱,令受批评的学生心悦诚服。他们常常采用——
简介:不断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实现平衡,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并不是宪政的全部内容,宪政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
简介:本文提出制约理论创新的前提性条件:正确地把握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将理论探索的触角伸向现实的深处,不断解决马克思所说的"苦恼的疑问",正确地、深刻地反醒历史,清楚地认识现实,才能明确理论创新的方向,一个民族只有对历史错误具有一种普遍的忏悔意识时,理论创新才有坚实的基础;正确地理解西方哲学,分析"对马克思主义的近代西方哲学史误读"的客观原因,反思对待西方哲学的态度,重视对实践理性"的研究.
简介:防卫不法侵害中,侵害的紧迫性是认定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防卫人在侵害行为开始之际方可采用防卫措施,以避免不法侵害,保护自身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但在某些案件中,侵害意图已经被防卫人合理明知,如不立即采取防卫措施,则可能丧失防卫的良机,此时如果强调等到侵害行为开始后才能实施防卫未免太过僵硬,难以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认定侵害的紧迫性就成为核心问题.以下通过两个案例予以探讨.
简介:<正>客观归责论是德国学者Roxin教授于19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整套较完整的归责判断体系。该理论主张,刑法上重要的是客观上归责可能的结果,作为归责可能的是行为使发生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只能发生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了的场合。简而言之,客观归责论的内容就是:只有当(1)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
简介:
简介:理论中存在法律知识,实践中亦存在法律知识。理论中的法律知识,尽管是"理论中"的,其生产者,尽管常被称为"进行单纯理论知识生产",但在理论表达的过程中,及被认为"进行单纯理论知识生产"时,其依然"正在实践中",其依然"正在"实践中表达实践立场,并且,此为应当。
简介:中国“道路”具有鲜明的特色性。它不仅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而且超越了苏联模式,从本国的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出发,开创出了一条人类追求文明进步的新路,具有丰富内涵的独特性。
简介: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是法学领域的经典论题。一方面,法治必然难以脱离政治而存在;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自治的追求又必然会排斥政治权力。本文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服务大局"谈起,沿着上古到后现代法哲学的视角,探讨法治与政治的关系,进而对法治的政治性进行了基于现实的分析。政治是法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同时,法治的推进始终离不开政治制度。
简介:检察建议具有法律地位的从属性、功能定位的服务性、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三大特征。检察建议的动态功能是促进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静态功能是牵引行政自我规制的内在动力,其功能定位也排斥强制力。检察建议立法的前瞻性、功能的有限性、适用的限制性及其落脚点在于自身的可行性而非强制性,要求检察建议的适用回归谦抑性。若赋予强制力使之成为“硬法”,检察建议将违反内在属性,恐怕难以实现其作为“建议”这一特殊监督方式的优越性。
简介:在德国刑法教义学中,人们习惯于将犯罪说成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不过,我们仅凭这些定语还无法从内容上确定,犯罪行为究竟指的是什么。实际上,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所充当的是某种检验程序的角色,借助这一检验程序,能够回答,某人是否实施了可罚行为。
简介:似乎普遍化是标准、价值、理论、规范的一种,比如自由就是一个可以普遍化的价值,从价值的普遍化推不出价值话语表述的普遍化
论法律价值的模糊性
当代法的多样性
论仲裁的及时性
税利分流的优越性
论“台独”的非法性
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逻辑
教师批评的艺术性
论宪政的平衡性
理论创新的前提性条件
论侵害的紧迫性
客观归责的体系性定位
人才内涵的时代性
法学知识的“实践性”
论中国“道路”的特色性
论法治的政治性
检察建议谦抑性的回归
德国刑事违法性的基础
直销立法的迫切性
断裂的普遍性话语
论证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