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非结构因素和结构因素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同样重要。但在互联网行业,市场份额等结构因素适用性减弱,非结构因素作用因而凸显。就其外延而言,关键设施、创新能力、转移成本最具典型性。互联网接入服务、技术标准或知识产权、互联网平台最有可能成为关键设施。互联网企业控制这些设施能够使相对人产生交易依赖,体现企业对市场的纵向控制能力。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下,竞争被创新发起或抑制,垄断靠创新实现或突破。看似矛盾的产业发展规律实则证明创新能力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转移成本的存在不仅成功地实现了对消费者的锁定,而且对潜在进入者构筑起较高壁垒。
简介:“互联网+”的社会影响在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在不断改变着传统政府组织的结构形式与功能发挥。“线下”工作与“线上”工作同时演进,“互联网+”在社会商业中的巨大优势并未在政府组织中取得同样功效,其在简化工作方式的同时也在不断繁化工作流程与扩张结构容量,从而在政府工作绩效产生了“负功能”效应。本文主要从结构功能角度分析了“互联网+”应用后的政府组织与应用前的具体差异即在结构变化、人员构成、工作模式与效能发挥三个方面,并分析其差异存在的原因即结构间张力、人员对网络操作能力、传统思维惯性三个方面,最后提出优化组织结构与“互联网+”契合度的建议即组织结构的再优化、学习型组织构建、“互联网+”应用性思维培养三个方面。
简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诞生了互联网接入权的概念。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个人呼吁或者已经将互联网接入权利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否将其纳入到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体系也相应成为一个问题。但是本文分析认为,互联网接入权虽然与言论和见解自由表达权、集会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等许多既有的基本人权密切相关,但是在现行国际法上,特别是从国际人权法渊源来看,应当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概念,国际法上尚没有确定的有关互联网接入权的条约一类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社会,关于互联网接入权的法律价值、相关责任和义务和界线还需要逐渐形成共识。该权利未来是有可能被纳入国际人权法的,但目前还没有,因而它还不是国际人权法上的法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