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立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新颁布的《物权法》仍然沿袭了这一精神,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转让,也不允许设定抵押权。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相关的规定和管理措施也比较严格,可是现实又不断冲破法律的界限,变相抵押集体土地的形式多有发生,由此带来的抵押纠纷的相关问题值得思考。
简介:我国评估中介服务业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兴起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体制建立与完善,评估机构依附于政府的弊病逐渐显露出来,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行业与地区的垄断性加强,有些政府部门产生腐败现象,中介机构没有自主权,评估机构不能承担应有的风险,这些都是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原则。为此,政府下决心让包括土地评估行业在内的所有中介机构与政府脱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订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评估中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评估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鉴证法人实体,成为自主运行的现代企业。
简介:一、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核算制度的沿革(一)计划经济与土地使用权核算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土地均采用征用、划拨方式。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均计入与土地相关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土地不单独计价核算。后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少数企业将依法占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1993年至1995年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企业全部按财政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文件规定。将依法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50%估价入账.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