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量化信息不足、信用信息模糊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错置凸显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风险揭示不健全和风险预警缺失。这两大问题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功能的不适应,其背后蕴含着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偏离。量化资产证券化杠杆率、评估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维度、准确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定价,既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逻辑根源,也是对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与风险传导机制的回应。所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应以证券化风险约束为目标,既要完善基础资产、流动性安排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规则,也要针对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建立以风险预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规则。
简介:2006年10月21日至11月9日,由国家商务部和教育部主办,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承办的“非洲国家法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研讨班”在湘潭大学举行。来自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加纳、乌干达和坦桑尼亚六国15名法律官员和学者与会。与会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宪法、刑法、民商法、劳动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角度,对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这是中非法学界首次就如此广泛的法律问题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与会代表在北京参观考察期间,湘潭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非洲法律教育与法律文化论坛”。中心主任洪永红教授还应外交部之邀请,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
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