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然而,一些单位却未与税务机关建立代扣代缴关系,也未能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据了解,目前本市与税务机关已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不足三成,有的区甚至不到一成。是不是这些单位中没有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并非如此。据某区税务分局对管辖区内98家单位的检查发现,这些单位大多未与税务机关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其中有79家漏扣漏缴,占806%,平均每家漏扣漏缴税款达5000余元。分析各行业情况,有税户所占比例为:工业89.7%,商业65.2%,服务业100%,行政公司50%,公用事
简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23日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于1998年4月20日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
简介: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等因素决定的。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各国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和所得税法的结构、构成以及适用的纳税人也不尽相同。因此,所得税在不同历史阶段和各国的税收中所处的地位也有很大差异。一、所得税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所处的地位不同1、古代直接税——所得税的雏形。所得税是以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统治者主要采用直接对土地和人丁课征直接税。虽然是直接税,其考虑以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成份很少,但其已具有对收益课税的因素。如我国奴隶社会的周代实行的“彻”法,“民耕百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