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引言为研究上海这个老年型特在城市老年人的住房问题,本会于五年前的1992年5月,会同卢湾、静安、长宁、普陀、闸北等五个区老龄委,按照市房产经济学会的部署,在市老龄委的支持下,开展了一次老年人住房情况的抽样调查。这次调查是按照1‰的抽样比例,由各区选择在上海有代表性的居委会范围成片进行,按问卷内容深入到每个老年人家里逐户访问、观察和了解。共调查了1540户的1904位老的人实际住房情况。调查后各有关区老龄委分别撰写了本区老年人的住房情况汇报,本会在此基础上,于1993年初,写了一份题为《上海老年人住房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的调查报告。报告发表以后,第一次以具体数据展示在人们的面前,从而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尤其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视,并获得了上海市房产
简介:一、指导权能的来源背景根据国务院2003年制定(2007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省级、地市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都普遍要求业主在筹备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以及在业主委员的日常活动中,都要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在实践中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常常因对一些问题把握不了,常常要请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决定或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直接找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示解决方案,所以市级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也参与很多物业管理事务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