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知识经济条件下,以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为核心特点的知识产权垄断在实践中的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而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针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规则,世界各国普遍尝试通过延伸法律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方法,将已有反垄断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遇到了严重的法律困惑和障碍。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知识产权垄断“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解决“如何”规制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垄断引发反垄断法制度创新需求,在反垄断法现有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制度,是解决实践中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拓展和丰富。
简介:河北经贸大学青年法学教授南振兴主持的河北社科规划九七重点项目《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近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没有“老生重弹”名牌产品的一般法律保护,而是另辟新径从知识产权视角全面研讨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创了名牌保护研究的一方新天地。笔者阅后,深感其是一部名牌保护的创新拔异之作。《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对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构成分析,分别就名牌产品的商标、专利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原产地名称、商号、商誉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论述。在“名牌产品的商标法律保护”部分,本书从名牌产品商标保护的法律问题的各个层面,论述了名牌产品商标保护的意义和途径。在“名牌产品专利技术与专有
简介: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事务,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体系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现代行政法学寻求变革的一种体现便是规制理论。规制理论需坚持传统严格法律拘束及法律形式学说的解释方法。当前户外广告规制领域,一些政府的规制方式看似运用了规制理论对社会资源进行了合理化配置,实则无法经受诸多合法性的非难。公、私阵地上的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并不相同.私人阵地上的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本身是以私法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所构建的权利束。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模式应当区分此二者,除对公共阵地进行行政特许之外,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对户外广告市场的监管。作为规制理论运用的前提,合法性的论证需要超出行政法的范围,放眼于更广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惟此,规制理论才能在维护体系之完整的前提下,去探讨最佳的决策方案。
简介:美国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的制度,羁押必须由法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美国,审前服务机构客观地收集被告人的背景信息并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使得法庭的裁决更加准确、合理;保释听证程序的当事人主义提高了程序的对抗性、参与性、合意性;对被释放人员的高强度监管确保了被告人严格遵守保释义务,提升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效果。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审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符合本国司法实际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二是建立类似美国审前服务机构的组织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调查,对释放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和评估的结果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三是强化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确保其及时到案并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义务。
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义务对应的主要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是权力义务关系为主,权利义务关系为辅。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公平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比例失衡,义务多权利少;“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欠缺,“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多指向积极作为的“行为”,更强调其中的义务性。在权力义务关系中,虽然理论上也主张双方均有义务,但实践中落实的是“臣事君以忠”,而“君待臣以礼”仅限于道德说教;混淆了其中的法律权力与道德权力、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比“君为臣纲”布下了更为严密的权力网络,权力义务关系渗透在一切人际关系中,尽管为其注入了亲情,但主色调仍是义务。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根本转变。
简介:为解决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正式推行服刑人员生效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其减刑假释裁定相关联的联动机制改革。实践中联动机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正向激励不足,负向激励被片面强调或放大,成为一种惩罚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联动机制相关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在保护受害人群体和法院整体利益的目标驱动下,有财产性判项犯罪人的利益普遍受损,由于信息甄别方面的低效,联动机制还导致利益受损犯罪人的范围不当扩大。犯罪人群体由此产生的消极反应进而损害了监狱的重大利益。同时,作为个体的受害人和基层法院法官并不因为联动机制必然获益。利益分配不均带来的成本与内耗降低了联动机制运行的整体效率。虽然联动机制在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可能是巨大的。出于提高整体社会福利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联动机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审慎为之。
简介:法国诱惑侦查最早起源于司法实践,主要用于打击毒品交易、淫媒以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犯罪。20世纪90年代,里昂海关官员涉讼案在法国政坛引起轩然大波,直接促成立法者表决通过诱惑侦查的正式法律,确立了诱惑侦查的程序框架。此后,新的立法尤其是2004年的贝尔本二号法律又对诱惑侦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引发了对该侦查机制合法性规制的担忧。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诱惑侦查模式具有四大特质:较周密的判例设定、较审慎的适用原则、较独特的合法性认定标准以及较宽泛的法官裁量权。其中,严格限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以及“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尤其值得中国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