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文章最后强调,在生产不断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多且危害日益严重的今天,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已势在必行。
简介:如何确定围绕代理权引发的诉讼形态中证明责任的归属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明责任研究范畴中几乎尚处于未被触及的领域。我国现有的关于代理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规定不仅凸显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宏观分配体系的内在非统一性及非均衡性安排,隐形设置了当事人在此类诉讼中证明责任负担的不合理“倒置”,而且也间接地赋予了当事人通过选择被诉主体以规避证明责任实际承担的诉讼技术手段。在代理权纠纷中实质涉及三层法律关系并存在三种可能的诉讼模式,应然的代理权证明责任归属模式应当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内容并体现实体请求权的作用空间,通过彻底解构现有的制度规定,进而内在契合式地确立原告为对代理权是否存在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
简介:公司设立登记是公民自主创业经营的“门槛”,通过立法对个人、企业、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分配,是国家管理公司设立活动的基本手段。与之配套,立法中权责利的一致、执法中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司法中公力救济(矫正)机制与私力救济手段、目的的协调,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目标实现的必备条件。当前公司设立登记中行政权力与责任不一致,行政执法、刑事纠错与民事救济彼此脱节,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与救济,这既有重刑轻民、大政府小社会等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等原因,也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法律理念缺失,法律背后利益博弈的失衡,以及人为、机械割裂刑事、行政及民事(实体与程序)的错误法律观和司法观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