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审判实践中,外地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方面比较本地犯罪未成年人存在一定差距,包括羁押救济不平等、庭审法定代理人缺位、辩护救济力度不够、实体处罚“同城不同判”、判后帮教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起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旨在解决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问题的“公益代理人”制度与“同城待遇”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国家有必要构建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障体系,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当构建羁押救济保障机制,以使得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在相同情形下有获得取保候审、防止超期羁押的权利。其次,有必要推广公益代理人制度,并发挥公益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促进作用。第三,应当扩大指定辩护人适用范围。对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将指定辩护前延至侦查阶段。最后,要创造帮教条件平等适用缓刑,确保同罪同罚。同时,加大外地少年犯跟踪帮教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设立以法院为中枢机关,集民政部门、社区街道、司法机关及社会志愿人员于一体的帮教协作联合机制,对外地未成年犯提供物质、心理以及判后安置等全方位的帮助。
简介: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提出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部署,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等13个省市全面探索推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虽未与破坏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一同被明确纳入试点案件范围,但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就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有之义,此次《试点方案》的出台,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蓝本。本文结合《试点方案》的最新内容,对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等问题开展研究,为检察实务提供理论参考。
简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如何提升考察帮教实效,真正促进未成年人真诚悔过、改过自新,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从阐述考察帮教的重要意义出发,对我国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几种主要考察帮教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从建立“未成年人爱心关护基地”、“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全程到场机制、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矫治工作机制、专业司法社工参与机制、大学生志愿者参与机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调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