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共青团思想建设职能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青团发挥自身组织优势、整合外部社会资源,用党的政治理念、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政治方针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团员青年,增进团员青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改革开放直接推动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这也成为新时期中国共青团思想建设职能内涵不断丰富、边界不断拓展的根本动力。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青团思想建设职能经历了“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引领”等三个发展阶段,并逐步构建起具有共青团组织特点的思想建设话语体系和表达方式,共青团思想建设更加聚焦于青年群众、更加注重引入现代信息手段、更加注重与青年平等对话、更加注重青年思想建设的现实性和实践性,体现中国共青团思想建设职能的理解、认识和运用不断走向成熟。
简介:在审判实践中,外地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方面比较本地犯罪未成年人存在一定差距,包括羁押救济不平等、庭审法定代理人缺位、辩护救济力度不够、实体处罚“同城不同判”、判后帮教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起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旨在解决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问题的“公益代理人”制度与“同城待遇”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国家有必要构建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障体系,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当构建羁押救济保障机制,以使得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在相同情形下有获得取保候审、防止超期羁押的权利。其次,有必要推广公益代理人制度,并发挥公益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促进作用。第三,应当扩大指定辩护人适用范围。对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将指定辩护前延至侦查阶段。最后,要创造帮教条件平等适用缓刑,确保同罪同罚。同时,加大外地少年犯跟踪帮教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设立以法院为中枢机关,集民政部门、社区街道、司法机关及社会志愿人员于一体的帮教协作联合机制,对外地未成年犯提供物质、心理以及判后安置等全方位的帮助。
简介:本文追溯未成年人刑责减免观念与制度的历史、当代实践、困境及化解之道。首先,自周代已降中国一贯采取"德主刑辅"的社会控制。其中,青少年刑罚减免原则便是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表现之一。传统时代青少年越轨者虽可减免国之罚,但不免于乡治之"礼法"。其次,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一方面,基层空心化甚至暴力化导致价值失范与教化缺位,另一方面,提前身体成熟的青少年往往不得教养而趋暴力化。若不顾当前价值失范期教化缺失的实情,却继续听任青少年犯罪者仅凭年幼而几近无条件免于处罚,无异于养虎遗患。当然,也需谨防不教而诛。最后,化解之道在于:从人性流品不齐与教化重建看,宜教与罚并行不悖;差异对待,先教而后罚,加强家庭、学校的教化与社区纠错功能等;不迷信教化万能,对不可教化者待之以刑。
简介:潘光旦认为,对于治理而言人才比物质、制度等更重要。近代以来乡治的最主要问题在于农村大学生外溢所致的地方人才匮乏。这与现代教育所致的农村人才外溢到城市有关:一方面,现代教育在内容上一反传统儒家的基于孝而维系家族或乡村的宗旨,这表现为儒家知识式微及地方性知识退场,另一面是教育的城市中心主义,表现为教育个人主义或国家主义。在资源与制度城市中心格局下,现代教育的接受者作为国家的人或自由个人而日益流向城市,以至乡村人才流失,现代知识分子对于乡村具有极强外生性,因其缺乏地方治理的德与才,故乡村日趋瘫痪。改善乡治要培育治人,需要乡村教育在地化,适度加强儒家知识与乡村知识,还宜限制教育的过分离乡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