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进入21世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旨在通过人工重建和改良,将受损矿区生态环境的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运用适应性管理跟踪修复状况、评估阶段目标、调整完善修复措施,促进人工干预和改造后形成的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适应。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适应性管理程度不高,尚未形成全面、统一的制度体系,距系统性、审慎性、动态性的规范要求仍有提升空间。本文结合实践提出优化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方案:以可接受风险水平为依据,统筹设定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一般要求,为全国范围内的活动划定行为底线;以最坏情况分析、信息披露与公开评议为保障,共同预防在修复问题上的决策失误;以生态环境质量损害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为基础,建立动态的监测结果评估、修复方案调整和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