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6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1)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段落内进行工程建设;(2)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3)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另外,该条例强调调动社会力量。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
简介:王治馨案作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规模最大的官员卖官案,该案中卖官职位之多,数额之大,以及与宋教仁案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其成为当时政界、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案件最后以大理院判处王治馨死刑而结束,大理院判决死刑背后与宋教仁遇刺案有关,以往的研究将这作为袁世凯选择惩治王治馨的唯一理由,但笔者认为王自身卖官给肃政史所留的犯罪把柄以及袁世凯力图借助王案来整饬吏治、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也是其主要意图之一。本文论述的重点更在于通过对王案从肃政史纠弹、平政院审理后因涉及刑事范围将案件转交给大理院审理、裁判过程的梳理,以展示案件所涉及的两院之间关于案件管辖、证据认定、裁决权的争议,并透过此案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从个案分析的角度凸显民初司法权移植到中国后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简介:近年来,国内机场的安检资源短缺与增加的民航客流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依靠增加安检通道数量、调整安检流程、增加旅客引导、改变排队方式等提高安检效率的方法易受到机场航站楼场地布局等因素限制。借鉴以色列等国的安检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公安信息资源、民航信息资源、国际国内重大安全事件和机场巡逻记录整合为安检分类决策辅助系统并以此为依据形成一套国内机场分类安检方法的构想,可以为解决国内机场安检资源合理分配的问题提供一个参考思路。
简介:《民法总则》之所以最终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元分类,一是对《民法通则》传统的继承,二是为解决实践中的非营利法人问题,具有合理性。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实质上发挥了商法典总则的部分功能。法人分类与法人形态法定主义有密切联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是法人的构造维度的分类,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减少,甚至存在重叠。中国非营利法人立法中存在体系的叠床架屋和治理的空心洞的困境,我国应制订一部《非营利法人法》,以弥补这些缺陷。《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存在内在矛盾,不是一个成功创新,非法人组织的本质就是法人。信托也是隐蔽的法人。法人是社会自组织的工具,立法机构应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元分类下,将各类“非法人组织”纳入两类法人。应当将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赋予法人资格,改造为无限公司。民法典最终应废止“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民法典不应吝啬法人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