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64条不是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而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该条规定不仅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而且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完全相悖,导致公司立法的自相矛盾;不仅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而且必将因此而打击人们投资创办'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背离为促进投资兴业而认可'一人公司'的立法初衷。同时,就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言,这种规定也是不必要的。故此,应当取消《公司法》第64条。
出版日期
200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