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是我国婚姻法实践中的一项既有制度。在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其因违反多种民法理论及婚姻法理论而遭到批评和废弃,但此类批评如今看来实难成立,且包含了对比较法上类似制度的不当忽视。从功能来看,该转化规则不但可能符合我国最大多数夫妻的意愿,还可以在事前层面促进婚姻的稳定,从体系来看,它与婚后所得共同制互相补充,一道构成了介于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之间的具有混合形态的法定财产制,可谓我国司法实践的“神来之笔”。在解释论层面,被抛弃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仍然可以有限地回归司法实践;在立法论层面,该转化规则中的许多细节亦有完善空间。
简介:寺田浩明对中国传统法进行总结,提出了“非规则型法”的概念。这一概念与西方“规则型法”相对,从法内部视角出发,揭示出中国司法的普遍主义理念,归纳了中国法的整体共性。基于“非规则型法”的类型化指向反观西方,其规则型法的适用也存在不少“非规则型”的要素,可见其概念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从求异和求同两种思维取向下进一步追问,则中国法“重刑轻民”、法律共同体缺失、特定“信念、神话或意识形态”作为法正统性基础的成因,以及西方的疑难案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非规则型法”概念固然存在以西方为标准参照、“非此即彼”的两分局限,但仍充分展示了在多元立场下重新认知非西方法律传统的积极努力和探索方向。
简介:传统主权理论认为法的创制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受国际法的影响;客观上国际交往和经济一体化使得内国法受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影响,国家承担的法律规则形式的国际义务要求国际规则要体现在内国法律秩序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接受一套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从我国决定“复关”、“入世”时起,GATT/WTO规则对我国法制建设、法治发展和法律体系形成的影响就一直存在:内国法的创制过程需要注意内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WTO协定相一致;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影响中国的立法和法的修改;司法机构解释内国法律要遵守“同一解释原则”;法的形式方面应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上述WTO规则对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客观上影响着我国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成;并且,只要我国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WTO规则对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影响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简介: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破产豁免规定是否能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呢?目前,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破产法中的终止条款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完整性,以避免因债权人个别的请求支付而危害其他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譬如,在美国《破产法典》中,给予破产约定条款特殊对待,在破产发生时债权人有权自动终止合同,请求债务人进行没有到期的支付,这就使金融合约的债权人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提前请求支付的权利。AIG和贝尔斯登公司正是在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中失败导致其破产.但是二者无法有效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阻止衍生交易的债权人请求支付或者终止他们之间合同的要求。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CIETAC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