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简介:关键词:创新发展王志国代表:建立普惠型人才政策创新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缺失是我省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瓶颈。在京津冀三地之中,北京不仅在区域内乃至在全国都是知名度最高的城市,天津市在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指标上也是可圈可点,而我省创新创业人才储备基础薄弱,高校数量和层次对创新创业人才就业的吸引力,与京津不在一个量级。为了吸引人才,我省目前很多政策都显得功利性太强,缺少对人才进行资助的公共政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绝大部分进行创新创业的创客,可能既不是院士,也不是干人计划人才,而这些人可能将成为我省创新创业的最主要力量。建议我省针对这些人出台普惠性鼓励政策,吸引外省的普通人才都愿意来我省创新创业。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在目前尚未实现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先“统一”再“健全”是必然的路径选择。“统一”侧重体制形式上的整体性.“健全”侧重于体制的功能。落实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制度、统一准入标准、统一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是“统一”的基本要求.而将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内部的侦查技术部门与鉴定部门分离、构建司法鉴定技术评价和转化体系、制定全国鉴定机构统一发展规划、建立鉴定机构资质分级及动态调整机制是“健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但从长远来看,《司法鉴定法》的立法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根本途径.
简介:规避执行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降低了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近年来,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措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例不断出现,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立法长期缺位,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不同的应对模式和学术观点。本文对比分析了当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措施的三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厘清了不同规制方式间的争议焦点、不同裁决思路产生的原因。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提出了结合目的、时间、行为方式和结果四个主客观方面的要素,识别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措施的恶意,从而限缩规制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的案件范围。最后从起点防范与过程控制、微观规制与宏观应对等不同视角,提出执行阶段审慎认定、保全的拓宽适用、监管衔接阶段的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系统等三个阶段、两个维度的规制路径,以期在现行立法下破解执行难,防止'乱执行',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简介:
简介: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在对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进行认定时,必须借助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才能对案件做出妥当的处理。此外,'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人身危害后果应当仅限于轻伤以下。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没有像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有特殊的拟制规定,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寻衅滋事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必须从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上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主观上是否具备刑法上伤害的故意或者杀人的故意,但不管如何,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这部分内仍然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