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业委会的兴起给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带来了重大机遇和挑战。本文基于B市的社区民族志调查,从国家—市场—社会的三维视野出发,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探讨和解析了业委会在实践运作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多重组织面相。论文通过对业主"维权"和"自治"阶段的区分,将业委会划分为"斗争型业委会"和"常规型业委会"两种基本类型。基于这种概念区分,论文进一步描述和分析了斗争型业委会和常规型业委会所呈现出的组织形象及其背后的治理机制和认知逻辑。研究认为,物管体制、领袖特质、制度供给和政府干预这四个变量是影响"斗争型业委会"向"常规型业委会"转变的重要因素和条件。业委会概念模型的提出,有助于从微观社区层面更好地理解转型期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下一步研究有待从深度个案和定量数据收集方面进行完善。
简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适应其要求,《侵权责任法》在强化保护弱者、关切社会秩序、责任集体化、责任综合化等方面发生了转型。该目的影响了侵权归责,贯穿于责任构成和效果之中。其适宜成为裁判的间接理由,可依之展开目的解释和利益衡量;也容易导致审判不独立、出现裁判错误、说理不充分。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实施若干年的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条例》。从目前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评议来看,似乎是一片喝彩声,认为它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巨大突破。但我认为,任何法律文件不论它多么完美,总会存在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我们不仅要看到《行政复议法》的进步所在,还应注意到它的不足与欠缺。应该说,《行政复议法》的出台是可喜可贺的,它的进步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将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文件从行政法规提升到法律位次,本身就是一个进步),其立法质量较以的一些法律而言有明显的提高,该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全票通过就充分说明了此点。在立法内容上,《行政复议法》系统总结了1991年以来的行政复议经验,完善了现行行政得议制度,使行政复议从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是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而不得不出台的)变成了一种独立的监督和救济制度,较之《行政得议条例》的规定在一些根本的问题上更为进步和完善,但是,新的立法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应有的“原地踏步”,有的规定与其说是进步还不如说是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