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是由氨基糖与氨基环醇通过氧桥连接而成的苷类抗生素。由链霉菌或小单孢菌培养液中提取或以天然品为原料半合成制取而得的一类水溶性较强的碱性抗生素。主要包括链霉素、新霉素、卡那毒素、妥布霉素、大观霉素和来自小单孢菌的庆大霉素、阿米卡星、奈替米星、小诺霉素等。虽然大多数抑制微生物蛋白质合成的抗生素为抑菌药,但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却可起到杀菌作用,属静止期杀菌药。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对革兰阴性杆菌作用范围大,强而持久,且还具有较长的抗菌后效作用。从抗菌作用的特点看,氨基糖苷类是一类较优良的抗生素,然而,该类药物的治疗浓度范围窄,不良反应较常见,其中有些是不可逆毒性,这是限制它在临床广泛使用的主要原因。卡那霉素对假单胞菌感染无效,尤其多重耐药菌株的出现及其严重的毒副作用,已被新的药物取代。庆大霉素和妥布霉素的抗菌谱较卡那霉素广,具有强大的抗菌活性,在临床广泛应用。半合成的氨基糖甙类药物阿米卡星等,为目前临床应用的氨基糖甙类的新化合物。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困境的形成因素及其解决办法。方法调查、研究、分析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运行现状,及目前遇到的困难,寻求应对措施与办法。结果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条件差、设施简陋的问题比较突出;技术队伍缺乏活力;计划生育手术保障经费过低;开展业务无经费保障;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合法执业率低,等问题普遍存在。结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形式不容乐观,必须探讨和寻找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的运行体制和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卫生-计生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发展途径,完全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简介: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其发生危机或无序倒闭将会对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破坏。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引发负外部性、溢出效应以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对它的有效监管有赖于建立一套特殊的监管法律机制。从目前情况来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法律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体现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监管主体、监管规则以及监管合作上。在此背景之下,我国应根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结合本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法制的构建。
简介:3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条例》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确立了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条例》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认同与保险公司同等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严格了农业保险机构的资质条件,明确提出农业保险机构要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条例》要求农业保险业务要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条例》还将涉及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也包括其中。
简介:摘要目的及时了解托幼机构集体儿童的健康状况并提出干预措施,做好集体儿童保健工作。方法对新罗区所辖城区2011~2012年托幼机构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分析。结果2011~2012年新罗区城区托幼机构儿童龋齿患病率分别为47%、43.5%;肥胖患病率分别为1.4%、2.2%;贫血患病率分别为3.8%、2.4%;视力低常分别为6.4%、7%;低体重患病率分别为0.6%、0.5%;生长迟缓分别为2.9%、2.4%。结论托幼机构儿童低体重、生长迟缓、贫血的患病率在逐年下降,龋齿患病率虽然有下降的趋势,但仍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肥胖、视力低常的患病率有上升的趋势。今后托幼机构儿童保健工作的重点是口腔、视力保健及肥胖儿童的干预。
简介:摘要目的了解金山区托幼机构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情况,提出有效的预防及干预措施,有效降低意外伤害的发生。方法按照《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中“托幼机构意外事故报告方法”统一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将2008-2012年全区托幼机构上报的事故发生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果2008-2012年事故平均发生率为0.099%。事故发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意外伤害类型以跌伤造成的缝针居第一位;5-6岁组事故发生率最高。结论“托幼机构意外事故报告方法”的统一执行,能有效地对托幼机构意外伤害进行管理;加强安全知识培训与宣传,提高保教人员及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简介:反公立医疗机构垄断亟需在医疗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当前,公立医疗机构不仅在市场份额居于绝对垄断地位,而且存在搭配销售、强制交易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究其原因,现行体制下的行政垄断是导致其垄断地位的根源所在。因此,反公立医疗机构垄断不仅应以反垄断法规制,还要制定《医疗服务法》,以特别法形式予以规制。其次,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准入条件、准入方式,简化准入程序,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形成医疗市场竞争机制。同时,还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医政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