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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直接或间接都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相关联,因此,合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我国确定的也是过错责任,但对于"过错"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上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这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过错
  • 简介: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文章结合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现状,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盖然性学说,即从盖然性的大体框架出发选用疫学因果说、间接反证说、优势证据说、事实推定说的证明方法来解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在具体环境侵权案件中,法官应根据不同案情选择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和方法。

  • 标签: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 盖然性学说
  • 简介:而不要求受害人对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应当先由受害人承担污染行为发生与存在危害事实的证明责任,  加害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应由受害人负证明责任

  • 标签: 侵权诉讼中 环境污染侵权 证明责任
  • 简介:随着计算机用户对互联网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已经不再局限于从网络上了解信息、传播信息,而是变成了参与者、发布者,这为网络侵权行为营造了广阔的平台。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视频分享网站应致力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尽快获悉网站内可能存在的涉嫌侵权视频的情形,并积极做出必要措施。司法机关在处理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还应充分考察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程度,合理地判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著作权 侵权 免责条款
  • 简介: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智力、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的特殊群体,在因其不法行为致他人受损时,各国法律往往给予某些特殊优待。但是,自己责任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行为法应尽量坚持这一原则,我国法律上应确立未成年人的自己责任

  • 标签: 未成年人 自已责任 过错
  • 简介: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成为各国版权改革的核心,网络版权侵权以网络服务商责任为焦点。本文从网络服务商网络侵犯版权责任切入,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之不同,剖析网络服务商网络侵权之特定责任;依次平衡公共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作者权,合理定位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廓清网络侵犯版权边界。

  • 标签: 网络服务商 版权 侵权责任
  • 简介:一、卓越法律人才《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改革面临问题侵权责任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卓越人才计划中,《侵权责任法》是湖南大学法学本科生专业核心课。笔者在承担《侵权责任法》教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影响到教学效果。

  • 标签: 课程教学改革 侵权责任法 法律人才 民事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 简介:一、一般人格权规范缺失人格权系以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为己任之权利,先经由民法而获承认,后为对抗国家权力戕害,上升为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既是私法权利,也属宪法基本权利。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为各国民法所承认。人格权又被分为特别(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前者指法律明文规定之人格权,

  • 标签: 人格权保护 侵权责任法 宪法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 述评 国家权力
  • 简介:虽然各地正在或者已经开始了化解医患矛盾、实现医患关系和谐的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医患之间的非良性关系仍未得到根本改善。应当说建构或者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从多角度进行努力。本文试图探索医患关系的现状与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并试图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改革助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构。一、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沿革我国医患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自改革开放以来

  • 标签: 举证责任分配 医患关系 医患纠纷 医疗侵权 证据制度 过错推定原则
  • 简介: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相竞合引发较大损害时,根据“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不得援引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责任,但该规则已呈现松动之迹象。以因果关系理论诠释受害人特殊体质,不仅得出的结论并不透明,而且遮蔽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价值判断过程。在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否以及如何影响侵权责任问题上,应立足于损害的公平分配、受害人的行为自由、损害预防的效率等价值,区分加害人故意、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仅受害人知悉其特殊体质、受害人不知其特殊体质以及侵权行为之特性,为灵活的类型化判断。

  • 标签: 特殊体质 责任分担 因果关系 利益衡量
  • 简介:市场开办者法律责任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商标权的保护,更关系到商场等服务行业的发展。然而,商标侵权纠纷中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理论及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本文在收集我国法院已经做出的部分判决的基础上,通过评析既有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评介、借鉴美国等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提出我国商标侵权纠纷认定市场开办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具体的认定标准。

  • 标签: 市场开办者 帮助侵权 替代侵权
  • 简介:通过分析英美及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和英美国家相比,我国实际上已采取较为宽松的构成要件标准。简化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实为加强对违法行为处罚以保障食品安全这一宗旨,在判定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在主观要件的考量上,应将重大过失纳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不应再是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观构成要件的唯一选择。

  • 标签: 食品侵权 惩罚性赔偿责任 主观要件 食品安全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侵权责任法》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为了便于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维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明晰性,应当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可以通过对不可抗力的内涵与判断标准进行界定,来达到限定不可抗力范围的目的,同时应当严格限制不可抗力在严格责任中的适用。

  • 标签: 不可抗力 抗辩事由 严格责任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先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均持完全倒置的立场,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遭到了司法实务的普遍抵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与《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改变,但也存在不少模糊与矛盾之处而亟待从解释上予以明晰。从因果关系要件本身入手进行分析,在解释学上可以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评价根据事实、评价妨碍事实以及经验法则。结合学理以及现行相关规范,举证责任应当作如下分配:原告应当就评价根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较高盖然性;而被告需要就评价妨碍事实和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原告对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时承担部分评价根据事实的举证责任

  • 标签: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分配 经验法则
  • 简介:因果关系是当前内幕交易侵权司法实践面临的突出难题,但相关理论均建立在对内幕交易错误定性的基础上,因而无法提供有效破解方案。内幕交易本质上是内幕人利用通过不公平机会获得的内幕信息,对其他不知情投资者实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非欺诈。这些不知情投资者均是出于对证券市场公平性和诚信性的信赖而参与其中的,如果其知道反向交易者中存在内幕人,必然不会作出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的交易决策。因此,自内幕交易开始至信息公开期间内与内幕人从事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均面临遭受内幕交易侵害的现实危险,故应推定其受损交易皆与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应将内幕人的赔偿总额限定在违法所得范围内,以达致补偿实际受害者损失与避免课以违法者过度责任的双重目标的平衡。

  • 标签: 内幕交易 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司法认定
  • 简介:引言(一)问题意识法律的理性这一命题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的。韦伯将“理性”的法律,定义为法律命题及原则的一般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及自逻辑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律命题与社会行为的意义。法律的理性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分。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理性;实质理性则基本上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

  • 标签: 实质理性 形式理性 侵权责任法 法律规范 逻辑分析 问题意识
  • 简介: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与企业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所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对于《安全生产法》第53条的理解与应用,涉及到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对此应当以修正的补充模式为理论基础,比较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的具体项目,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补偿包括的财产损害项目,不论其数额的多少.均只能依工伤保险请求赔偿,不应依侵权责任法再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受害员工应有权向单位求偿。

  • 标签: 工伤保险 侵权责任 补充模式
  • 简介:在广告代言人以产品使用者、受益者等名义对广告中所宣传产品的品质、效用等做出某种保证或向消费者推荐该产品时,应当就其陈述的真实性对消费者负责。代言人在广告中进行了不实陈述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并因此导致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视其主观过错程度而定。

  • 标签: 广告代言人 不实陈述 侵权责任
  • 简介:社交平台用户身份的不确定性与平台内容的多样性使得社交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存在巨大的商标侵权风险。将商标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以及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商标侵权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是目前社交平台上导致商标权人利益受损的主要情形。对将他人商标注册为用户名的侵权分析可以借鉴城名与商标争议的解决方法,考察是否导致了混淆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目的。社交网络平台未直接参与侵权商品或服务交易,其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除积极实施法律救济手段外,完善社交网络平台认证政策亦能起到保护商标权与维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作用。

  • 标签: 社交网络平台 商标侵权 抢注 间接侵权 认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