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委员会是我国独创的内部决策机构,六十年来随着人民检察机关的发展而完善。新中国初创的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议民主制相结合的机制,设立的检察委员会议是议决有关检察工作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机构,在委员会议上以检察长为主席,决策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54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委员会改为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但没有再规定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79年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实现了决策从不完全的民主集中制发展到完全民主集中制。
简介: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现行宪法及监察法的规定都颇为简单,尤其是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内设组织机构、内设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以及内设机构职权等问题,悉数付之阙如。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乃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得以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它不但授权并规范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外设置,更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而存在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证明。从速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是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宜细不宜粗”,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问题应尽可能地予以详尽规定。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还需直面与纪委合署办公问题,并妥善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