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许多企业通过破产、兼并、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独资、控股等形式,加速企业在产权、经营权及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变革.在这一变革中,一些企业借转制之机赖债抵债、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也较多发生,严重地威胁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并造成国家资金不应有的流失.面对这一情况,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工作中,应当以强化银行依法经营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为重点,特别针对企业改制中避债行为的形式和特点,寻找银行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第一,采取将企业裂变出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作法,悬空银行债务.在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裂变出来的子公司以各种名目瓜分了母企业用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而银行债务却留在实际缺乏偿还能力的母企业身上,造成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分离.这样,表面上看来银行的债权还在,也有明确的债务承担者,但实际上债务已无偿还保证,信贷资金已发生流失.
简介:随着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因票据纠纷而涉论也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票据法,给律师代理这类纠纷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结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就如何运用票据法原理搞好代理工作谈点己见。一、汇票付款人也应属于行使追索权的对象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有权以全体票据债务人共同或分别为对象,请求偿付票款的权利。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也确立了票据追索制度。司法实践中,当银行承兑汇票被拒付退票时,持票人一般仍以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