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轫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是一场新的伟大革命,改变了整个国家、党和人民的命运和面貌,赋予了新时期执政党建设以改革创新的历史底色。40年来,中国共产党人信仰坚定、坚持学习、锐意进取、自我革新、不负使命,始终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执政党建设理论的传承与创新,以准确把握党和国家的历史发展方位为前提,将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将制度建设作为治本的保障性建设,将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走出了一条思想建党、制度治党、政治强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的全面从严治党之路,保证了党对改革开放的全面领导,无愧为中国人民的主心骨,无愧为砥柱国家的核心领导力量。
简介: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其中变化最大亦堪称最成功的增量事件,非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莫属。其重大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的显性贡献,还体现在由此带给整个社会诸层面的结构性变化。这离不开非公经济人士与国家层面间的有效互动,其中的重要维度就反映在非公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总的说,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意义居主导地位,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若干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非公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的当下,如何理解并恰当处理我国非公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已是一个亟待再考量的重要课题。本文选择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以其规制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的二维合法性机制为分析框架,试图对新时代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引导做一些再思考,以期对推进实践发展有所贡献。
简介:绩效考核,是一个普遍性难题。传统“大锅饭”式的考核模式存有天然弊端,往往“年底搞平衡、先进每年轮”,考核的激励作用难以发挥;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后,难以适应“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新要求;再加上内设机构改革推行“大部制”,业务部门人员大幅增加,使本就有所弱化的部门管理,在对干警进行考核时,更是难度加大。这些问题,都亟待“破冰”解决。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借鉴上个世纪70年代凤阳县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取消对内设部门的考核,“分田到户”,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式考核,既发挥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织作为“微科室”、员额检察官作为“微科长”的作用,也激发员额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织内每位成员的工作热情。
简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却存在着第三人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其中参加效的缺失是其典型表现。生效裁判对非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生何种效力,在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适用既判力、或者适用事实预决效力。然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与当事人、一般的案外人在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方面均不相同,使其与当事人或一般案外人承受相同的裁判效力具有不对称性。为此,我国亦有必要构建参加效制度,在借鉴域外参加效制度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考察参加效与既判力、预决效力的差异,以确定我国参加效的特征与适用范围。
简介:党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政协党的建设,突出了政协党的领导制度建构的任务。该文件把加强党的领导与严密组织体系相联系,是党的组织体系在人民政协工作领域的具体化,为有效开展党的工作提供人民政协实践的组织体系支撑。政协组织体系与政协党的组织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政协党的组织体系不是在政协组织体系之外另设一个体系,而是使党的领导融入政协工作之中的实践机制和作用平台。政协党组、政协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委员只有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才能以严密的组织体系发挥其应有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人民政协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严密政协党的组织体系,加强党的领导制度系统化建设。《若干意见》为构建人民政协党的领导制度提供了实践指南。
简介: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处理期限并没有规定,当前关于行政处罚处理期限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某些处罚领域依旧没有处理期限的规定。在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其中规定内容杂乱无章,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再加之对处理期限制度没有清晰的定位,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超期作出的处罚行为的效力都没有清晰的认知。这种不完善的处理期限制度在实践中会损害公民的权利,增加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和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因此,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制度需要向处理时效制度转变。处理时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时效的起算点、时效的期限、时效的延长、时效的排除事由、时效的终结点、最长时效和时效的法律后果。
简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四次修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同发展阶段有机组成部分,有其内在的逻辑性。试行《条例》是管党治党法制建设的初创成果;第二次修订是巩固管党治党规范的调整与补充;第三次修订是对管党治党的制度体系进行的优化与重构;第四次修订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实践性、持续性的根本宗旨。《条例》的修订是中国共产党立足现实、实现自我革命的体现,是新时代对党的建设深度反思的成果体现,是依法治国理论创新不断成熟、纪法关系不断贯通的具体体现,将为广大党员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实现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提供不竭动力。
简介: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是在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基础上构建而成的契约创设型证券。存托人是该类证券的名义发行人,境外企业则属于实质发行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该类证券设定的境外企业单独承担型信息披露模式,无法为投资者知情权提供充分保护,难以为非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提供制度铺垫,同时,境内存托人的信息披露业务能力也不能得到培育。在充分借鉴域外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设计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宜构建以境外企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主、存托人与托管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辅的信息披露模式。其中,存托人与境外企业应分别承担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在我国的发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独立承担存托凭证的上市信息披露义务;存托人应分别承担面向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中介信息披露义务;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应分别约定境外企业及托管人向存托人提供的契约性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存托人及托管人通过强制性与契约性制度安排共同向投资者提供优质、充分的信息披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