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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答复辽宁省劳动局《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中指出:"企业规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另外,"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

  • 标签: 擅自离职 劳动管理 惩罚性措施 劳动仲裁 党的政策 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