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有一般纳税企业38.9万户、小规模纳税企业121万户。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近20%商户存在拖欠电费问题。其中,商铺客户拖欠电费问题最为严重,占总拖欠电费客户的76%。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依法回收电费,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拖欠电费问题,是供电企业降低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许多电力用户电费不能按时结清,主要有这几方面原因:一是受行业因素影响,行业普遍存在拖欠电费问题,形成了行业“习惯”;二是监管处罚不利,存在恶意逃避不交电费而不被处罚的侥幸心理,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电力部门对此种商铺客户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形成威慑力;三是供电企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足,一些商铺客户“哭一哭”、“闹一闹”就“心软了”,觉得反正没有多少钱,不交就不交吧,然而积少戍多,这样的商铺客户多了就逐渐成为了“气候”,到时候再想让他们交电费便难上加难了,使所拖欠电费既能足额收回,又不会带来不利的后果,才是供电营销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需要探讨的话题。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应从以下几条途径入手,正确解决拖欠电费难题。
简介: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了网上仲裁地的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各方理论进行梳理,以期明确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原则及方法。关键词网上仲裁;仲裁地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识码A一、网上仲裁地的“缺失”就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连接因素,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程序法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撤销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开放性的技术体系,是由相互连接并使用特别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群组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因特网既是一个信息传输的渠道,又是一个虚拟的电子空间。它以电脑为交流的工具,打破了地域界限。我们可以把网上仲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的常规仲裁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开设的网上仲裁业务,这样,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还可以依照传统方法来确定。第二种情况是纯网上仲裁。提交在网上仲裁的案件,其程序包括仲裁申请和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或仲裁裁决的作出,均在网上进行。其本身的无国界性或无地域性决定了要对网络套用传统的规则非常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哪里是网上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如果又找不到其他连接点,比如当事方没有约定仲裁地,仲裁员凭借“善良及公允”原则来仲裁,没有明确适用某国法律,各方身处异地,仲裁全过程在网上完成,那么,在确定仲裁地的过程中将会困难重重,甚至不能确定。这种情况被形象地称为“仲裁地缺失或落空”。二、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几种观点(一)以仲裁员所在地确定仲裁地仲裁庭采用独任制进行仲裁时,以独任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采用合议制进行仲裁时,以首席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此种确定方法中“所在地”的确定存有很大争议,到底是住所地还是居住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存有差异。此外,所在地是仲裁程序开始时仲裁员所在地,还是仲裁裁决作出时仲裁员所在地,此种观点显然提供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此外现代社会生活中,仲裁员跨国界的频繁流动更加剧了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的不确定性。有学者将其缺陷总结为它破坏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原则,导致当事人不能预见裁决将在什么法律体系下作出。(二)以进行仲裁的计算机服务器的地理位置确定仲裁地在整个的仲裁程序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位于不同国家不同地点的网络服务器,到底以哪个为准我们难以确定。“即使使用同一个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在仲裁程序中,各种电子数据信息的传送也会通过不同的服务器,从而会经过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法域,一个仲裁员可以通过不同的网址利用不同的服务器发送信息从而进行案件程序,服务器所在地同样难以确定。”况且这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常常会使由仲裁地确定的特地法律的选择变成随机的、偶然的事情,很有可能与当事人或者实质性交易没有联系,这样的确定方式是不合理的。(三)以仲裁员发送和接收电子信件所在地确定仲裁地这种确定方式同样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动作存在于虚拟的空间,因此无形的数据信息何时才能算做发送或接收成功以及该行为发生的确切地点不易确定。以收发电子邮件为例,是以网络邮箱服务提供者接收到信息的地点为准,还是以收件人电子邮箱所在地或者信件下载保存的电脑所在地为准,无法形成确定的结论。上述几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都是试图找出网络与地理位置间的某些因素,把网络空间地域化,以确定与特定法律的联系。这几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看似非常的具体,但运用这些僵硬的规则实际上根本无法最终去确定一个连接点。三、网上仲裁地的确定从上一部分可以看出,为解决这一仲裁地“缺失”现象,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确定网上仲裁地的方法,如仲裁员所在地说、服务器所在地说、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等。但以上方法都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引人以下原则和理论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合意假定某一地点为仲裁地。这一地点不必是仲裁发生的特定物理场所,而是因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权利而产生的效力。当然,虽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但是选择应当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场所范围内,如常设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本国、开始仲裁地等。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合意确定仲裁地的时候,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该原则确定一个仲裁地。这个仲裁地须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在网上仲裁情况下,与此有密切联系的场所通常包括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始仲裁程序地、仲裁程序终结地、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本国,等等。依据仍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在何地举行已达成协议外,仲裁地点由仲裁庭在考虑仲裁的各种情况后决定。从立法中可看出,这两个原则处于不同的适用层次。在一个案件中,应当最大化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假定一个仲裁地,那么才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仲裁庭指定一个仲裁地。3.“非内国化仲裁”理论仲裁非内国化理论是最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理论。目前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令人注意的一种趋势。该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程序地国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任何法院都不得撤销该裁决,但可以不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并拒绝执行。根据这种理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附着于仲裁地而四处“漂流”,即没有“国籍”。尽管仲裁会受所在地法律的制约,但仲裁与法院活动终究是不同的。法院活动会受到法院地法的支配,而仲裁则应与其所在地法律管辖适当分离,即主张仲裁应是超越国家的。该理论避免了在线仲裁的仲裁地真空问题。这种弱化仲裁与其所在地之间的关系,让国际商事仲裁超脱于所在地国家法律控制的表现,实际上有利于仲裁规则的统一化,这对于解决网上仲裁地空缺也是有着相当大的实践意义的。
简介:摘要:平稳运行的电力系统是保障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关键因素,所以电力企业作为电力系统的主要构成,必须确保配电线路能够平稳运行。但是在现实情况中,配电线路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故障,比如雨雪冰雹等自然灾害、设备的老化现象等。所以对于配电线路的运维管理分析非常重要。基于此,本文对配电线路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作出以下讨论仅供参考。 关键词:配电线路; 保护;措施 引言
简介:对96年零售物价涨幅控制在6%左右的成绩,只能看作是抑制通货膨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决不能自满,不能放松领导,放松工作。关于当前的物价形势和工作,中央都已作了部署,我着重讲讲有关物价的几个认识问题供大家参考。一、关于物价上涨幅度问题1996年全国经济增长约为10%左右,零售物价上涨幅度约为6%左右,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希望这种走势持续下去,能够较长的期做到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较低的物价上涨幅度。群众要求物价不上涨,看来做不到,除了经济体制着深层次的原因以外,由于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若干基础产品是不完全成本,价格偏低,需要逐步理顺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些产品资源条件趋劣。北京又是“
简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粮食供给问题对我国来说至关重要,粮食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近几年来粮食生产滑坡、供求矛盾加剧这一比较严峻问题,2005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农业依然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制约农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要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改善品种结构,优化区域布局,着力提高单产,努力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大体平衡。要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改革种植制度,提高复种指数。要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推进优质粮食产业带建设。要加强粮食生产技术、农机、信息和产销等服务,搞好良种培育和供应,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要保证必要的粮食储备,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关于我国粮食供给问题的现有研究文献十分庞杂,限于篇幅和笔者掌握的研究资料,本文拟对之进行大致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