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财政预算的法治化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要真正充分实现财政预算的法治化,就必须准确把握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预算法具有经济法与宪法的双重法律属性,两方面的属性统一于当前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中。充分认识并把握预算法的这种双重法律属性,对于科学构建预算法理论体系、合理安排我国预算法中的相关制度、妥善解决预算法实际运行中的各种实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财政预算法治化就是要分别在宪法层面和经济法层面加强财政预算法律制度完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宪法和经济法的框架体系之内,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预算法治化路径,应当是我国今后财政立法工作的努力方向。
简介:刑事立法中的假想式立法以激情立法与案例立法为典型,其与刑事立法科学化的要求背道而驰。为保持基本的刑法理性,避免假想式立法,实现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刑事立法应植入立法事实的基因,提倡并发展立法事实论。立法事实是通过实证分析、价值判断、政策选择等过程而得以确认的,具有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与价值性的规范性事实,有别于纯社会生活意义上的客观性事实。立法事实论有助于克服法益论的局限,立法事实可以为法益的确定提供客观的判断根据。刑事立法应重视立法中的实证分析;坚持只创设调整性规则,拒斥构成性规则;凡不具有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价值性的情况,都不具有立法事实根据,刑法不应将相关行为犯罪化。
简介: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诉访分离、依法治访的改革局面正在逐步形成,涉法涉诉信访初步呈现出“弃访转法”的良好态势,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不容否认,现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法律制度仍存在不科学性、不完整性和不对称性。为此。必须增强和深化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治化认识,要坚持法治导向,不断增强司法属性,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能力,既要在治标上对已经引起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矛盾得到彻底化解,又要认真分析原因、把握规律,在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推进治本工作。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同时,还亟需加快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律完善。
简介:我国标准化的历史早在秦朝就有统一规范的文字和度量衡,秦砖汉瓦就是标准化的产物.标准化已成为服务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现代生活七要素衣、食、住、行、乐、购、游样样离不开标准,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标准化条例(草案)》,提出标准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必须强化标准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执行国际标准和国家强制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必须严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以提升陕西品牌的质量和影响.审议时委员们强调,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实施.
简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须臾不能脱离法律制度,其中经济法尤为重要。基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经济法”的理论框架,运用“结构—功能”分析的方法,可以发现:经济体系的复杂结构由多个层面的诸多要素构成,需要经济法的有力支撑;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结构优化,需要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因此,经济法对于经济体系的现代化不可或缺,应弥补实践中忽视经济法相关功能的缺失。此外,还应将公共经济纳入经济体系,全面推进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等多重二元结构的优化,并在法治框架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既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及整体现代化,又有助于拓展经济法的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深化发展法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