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财产犯罪中,"占有"和"控制"应当可以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而控制即为实际支配,进而,控制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进而,在以控制说作为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对"占有"作整体的判断、以被侵害财物的特征作具体的认定和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点作占有判断的补充,对控制说进行规范意义上的理解,而不能通过生活事实上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财产犯罪既遂与否的认定,与财产犯罪既遂后,在现场尚能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可以正当防卫不是一个问题。财产犯罪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与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不能作等同理解。
简介:间接反证源起德国,在日本引起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亦受到了较多关注,却向来为大陆理论界所忽视。作为一个兼具实践效用和理论价值的问题,关于间接反证的理论探索从未间断。间接反证是指对于某一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者,一应对其推认证明有充分的间接事实时,对方当事人通过证明与间接事实对立的个别的间接事实(间接反证的事实)主要事实的推定的举证活动。间接反证,是维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对于案件进行柔软地对应的理论,在实务中被频繁地适用。不贞的抗辩是其中的一例,日本多数说认可间接反证的概念及效用。本文试图从父子关系认定这一极具实践性的视角出发,探讨关于间接反证的概念、性质及其具体应用等相关问题。
简介:[典型案例]王某系中石化某工程公司下属建筑安装公司(系二级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员工.后被派遣至建筑安装公司某项目部工作,系材料计划员,具体在某仓库上班,主要负责与材料计划相关的工作.2013年11月3日,王某与蒋某、李某事先预谋,欲利用王某在仓库上班之机,窃取公司购买后放置于某仓库的不锈钢无缝管,由李桌与经营废品收购的侯某商定收购价格与接应车辆.当日10时许,侯某驾驶小货车来到该仓库附近,由王某、蒋某将其带至该仓库,待小货车从仓库正门开入仓库之后,王某和蒋某迅速将仓库的正门关上,后三人会同由王某叫来的叉车司机林某将某型号不锈钢无缝管3160公斤(价值人民币165940元)搬运至小货车上,王某、李某二人则在仓库外望风.装车完毕后,王某同侯某驾车驶出仓库后门,欲将该批不锈钢无缝管运出时被人发现,王某和侯某弃车而逃.
简介:在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认定中,需要对相关规范性刑事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适用性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刑法中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对象范围,但在具体适用中有必要对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物质进行限制解释。根据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状表述的理解,该行为是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其中,非法买卖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行为是抽象危险犯,而非法买卖其他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则是具体危险犯。对于相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的兜底条款,应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予以严格把握。在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中,应当准确评价和定位刑事政策的功能,做到有宽有严,宽严相济。
简介:审判活动中,事实问题是据以作出裁决的基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赖于法官运用证据进行推理和论证的能力,然而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鲜有对这一司法证明过程的关注,审判人员对证据的推理能力多源于长期的实践。司法证明作为具有高度实务操作性的认知方法,其运用良窳,已实际影响个案之公正裁判。为改善及斧正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案件事实认定之歧异、迭经发回改判的问题,本文通过运用逻辑学知识,借鉴威格摩尔图示法,提出法官在认定事实中应遵循的思维路径,并用图示的方法将抽象性、个体性的思维方式表现出来,引导法官实现内心确信的同时,亦达到使理性思维客观化,便于纠错与反思,避免思维误区和逻辑错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