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立法经验表明,中国诸法规构成的群体已经成为当前法的形式体系的中坚力量,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则比较复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诸法规的立法主体、效力和适用规则,立法依据和立法范围、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等要素,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追溯它们如何和何以成为中国正式的法的形式,揭示中国立法体制建制的发展片断和动因;通过考查它们在法的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制定和实行情况,检视中国的法如何体系化地回应实际生活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力图通过以上广视角的比较和研究,为各有权主体自觉地根据不同法规的特点和特色确当地履行立法职能提供理论参考。
简介:通常,WTO的法律构架和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被认为来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传统。然而在实践中,大量的普通法原则可以被认为在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制度安排和司法程序中获得了运用。这些原则中最关键的是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staredecisis)理论。为了探究遵循先例原则及其他的普通法原则是否在WTO法律制度中被作为依据,考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判决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按照普通法的核心价值和程序来考查关于"日本一酒精饮料税案"(WT/DS8.10,11)和"美国一某些虾及虾类制品的进口禁令案"(WT/DS58)。这些价值和程序包括个人自由,法律的连贯性和确定性,以及在法院等级体制内关于具有纵向和横向约束力的判例的诸规则。通过将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制度构架和审判方法与普通法传统下的各种制度相比较,关于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组织构造和判决程序在多大程度上结合了这些价值的问题将趋于明朗。
简介:诸法合体的观念统领了我国古代自《法经》以来的各种成文法的编纂体例。随着以鸦片战争的爆发为标志的中国近代社会的开始,近代刑法观念产生了从诸法合体向刑法独立的裂变。在改革旧法体系的问题上,刑法独立的主张并非首先提出,而是先有人提倡制定商法,继而刑法独立的观念才孕育而生。从诸法合体到刑法独立是一步重开历史先河的转变,究竟哪些原因促成了这一观念裂变?诸法合体是中国古代农业自然经济、封建集权政治、及律学传统的产物;近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学为刑法独立的观念创造了条件,共同推动它由萌芽、发展、成熟,到最终成功运用在立法实践中。近代刑法观念从诸法合体向刑法独立的裂变意义广泛而深远。
简介: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