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简介:在2015年的高考中,因记者卧底而爆出的“江西南昌替考事件”震惊全国,一贯严肃、有权威的考试被蒙上了欺骗的阴影。随着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严查南昌替考事件、规范考试纪律,此后的诸多考试过程中对考生身份严格审查,替考公司无法“发挥”作用导致与考生签订的替考合同不能履行。前不久,某公司以“政策变化查得紧、找不到枪手”为由取消了和考生签订的替考合约,在考生损失巨大无奈报警后,替考公司承认考试是通过枪手替考,并称“随便你怎么告”。公众在气愤替考公司此种嚣张态度的同时不禁会产生疑问,替考是违反考试纪律规范的严重不诚信行为,是对考试公平性、权威性的肆意践踏,难道法律在面对违反考试秩序行为时不能有所作为吗,替考公司公然从事替考服务也不违反相关法律吗?
简介:公司的经营范围也称公司的目的,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事业范围。对公司经营范围限制规则构成了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这是公司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强的问题。在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是公司经营范围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情形,依据其超越的程度,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般超越问题;二是公司经营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经营行为:三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对于一般地超范围经营我们对其行为认定有效,这在理论与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文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