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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届时香港将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而成为我国主权下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现行香港法律与我国全国性的法律在内容上存着极大的冲突。随着收回香港时间的迫近,我们有必要正视这种冲突并寻求妥善解决的办法。香港刑法是香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现行香港刑法的内容一方面包括直接引入香港适用的英国刑法;英国政府为行使其对香港的统治和控制,根据香港地区实际情况而由英议会专为香港制订或由香港立法局制订的刑事法令;英议会为英属

  • 标签: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回归 重要组成部分 中英联合声明
  • 简介:[案情]2013年2月6日,被告人钟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向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钟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数日后,检察机关因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以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 标签: 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限
  • 简介:某犯罪嫌疑人于2008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7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8月1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涉嫌受贿罪,属检察机关管辖,并于7月28日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8月1日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再次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签发拘留证,8月11日决定逮捕。本案因不同机关的两次拘留决定致使羁押期限结果不同。

  • 标签: 立案管辖 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 简介:法官:去年10月,我受雇于一家用电器的某特约维修部打工,有活就安排我去做。一次,我在结束了公司安排的到某用户家维修电器的工作,在公交车站等车准备回维修部的时候,碰到同样外出维修的同事高某。因为两个人都干完活了,高某还骑着摩托车,我就约着高某去我家坐一坐聊会几天。在我坐着高某驾驶的摩托车从我家返回维修部的路上,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我的小腿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交警认定高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我没有责任。请问,对于我受到的伤害,能否要求我所在的特约维修部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赔偿责任 受伤 雇主 家用电器 交通事故 公交车站
  • 简介:法源形式受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历史传统、民族习惯、法律学说甚至某些特定历史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并随之发展而变化。因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其法源形式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香港法律形成和发展的特殊历史条件和背景,使香港的法源形式独具特色:一方面,香港长期处于英国殖民统治之下,法律创制追随英国,并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英国法的形式和内容,成为英美判例法系的组成部分;另一

  • 标签: 香港特区 基本法 判例法 香港法律 中国传统法律 香港主权
  • 简介:2011年度天津市新长征突击手、2009_.2010年度蓟县“三八”红旗手、三级主诉检察官、青年岗位能手、天津市十佳公诉人、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这些称号和荣誉的主人是一名干练、朴实、严谨、细腻的80女检察官。她叫郭晓颖.31岁。刑事诉讼法学硕士,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自2008年进院以来.她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甘于奉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80检察干警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尚情操。彰显出检察官的素养和风采.同志们都对她交13称赞、心悦诚服。

  • 标签: 80后 主诉检察官 “三八”红旗手 人民检察院 盘山 青年岗位能手
  • 简介: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源于语用转向及语用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可辩驳思维与可辩驳性具有重要的宏观法治价值:一是推动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二是提升了法律方法的内在品格,从而导向法治的方法论时代;三是优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而整体塑造法治系统。

  • 标签: 可辩驳思维 法治意识 法治技术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 简介:拍卖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资产变价方式是典型的商事交易活动,亦是市场经济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最优制度选择。司法拍卖程序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以商事思维变革司法拍卖制度符合民事执行程序的效益和效率价值。通过革新我国司法拍卖的竞价机制、构建当事人自治主义的评估协商,在兼顾利益相关人利益下最大化实现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标签: 商事思维 司法拍卖 竞价方式 评估方法
  • 简介:武警部队开展法律战是党中央、中央军委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提出的战略性思想,是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重要途径,是军事行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警部队遂行任务不可缺少的战斗武器。要实现武警法律战研究健康发展,在部队遂行任务中成功运用,武警法律战应更多地从法治思维视角进行规范、统筹。

  • 标签: 法治思维 武警法律战 准备
  • 简介:检察官法治思维的养成,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及法治的发展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具有独立性、客观中立性、规范性和普遍性特征,其思维内容包括法律至上、多元平衡、平等保护、司法高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其养成途径包括教育和影响、制度和机制、文化和氛围、信仰和尊崇等方式。

  • 标签: 检察官 法治思维 特性 内容 养成途径
  • 简介:一、法学的提问方式与诠释学法学提问方式不仅预先地设定了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大致确定解决问题的路径,甚至,最终获得的答案,也是沿着最初的提问方式一路走下来的必然结果.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提问方式,就会生长出什么样的法学理论形态.一种特定的法学思潮、一个独特的法学流派,无论多么纷繁复杂,往前追溯,都可以找到一个理论原点或逻辑起点,这个原点或起点,就是一种法学理论思潮或流派所独有的提问方式.是提问方式的变迁引起了法学理论的变迁.

  • 标签: 法学理论 法哲学 法学流派 法律 特定 设定
  • 简介:<正>目次: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关于公开义务主体的不同理解(一)一审法院思路(二)二审法院思路(三)相关学说(四)本案焦点分析三、本案二审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影响探讨(一)类似案件(二)何种影响以及"保存"的概念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以及各个地方的实施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都进行了规定,但如何理解对同一份政府信息分别"制作、获取、保存"的不同行政机关谁应履行公开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本文试图

  • 标签: 公开义务主体 信息获取 信息保存
  • 简介:高等院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加强高等院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讨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也应该包括教师的主体性和学生的主体性两方面。本文重点探讨我国高等院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体中,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在高等院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特征。

  • 标签: 法制观念 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教育 高等教育 法治理念教育主体
  • 简介:在回答"何谓违宪"这个问题时,首要的是明确违宪主体的范围。然对公民是否具有违宪主体资格,我国学者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第2句、第5条以及宪法基本义务条款并不能成为证立公民具有违宪主体资格的规范依据;至于在"第三人效力"理论中的"间接效力"场合下,公民亦不是违宪主体。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和功能以及宪法责任能力的缺失决定了公民不具有违宪主体资格。否定公民的违宪主体资格并不会危及宪法权威,更不是放纵公民肆意践踏宪法。

  • 标签: 公民 违宪主体 宪法基本义务 宪法功能 第三人效力 宪法责任能力
  • 简介:我已连续四届当选芜湖市人大代表,这些年来,我时刻牢记使命,积极履行代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较好地发挥了一个“老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虽然平时工作很忙,但我仍旧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加芜湖市镜湖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市、区人大代表培训班,阅读人大报刊,知晓人大工作的最新动态、发展趋势的有关案例,关注市情、区情、民情以及市经济社会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概况,从而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 标签: 区人大代表 区人大常委会 代表职责 带头作用 合理安排 人大工作
  • 简介:被告人马向东,男,48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被告人宁杰,男,47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被告人李经芳,男,47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局长。上述三被告人均于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0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马向东、宁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管辖

  • 标签: 挪用公款 辽宁省沈阳市 决定逮捕 犯罪所得 全部财产 收受财物
  • 简介:题记:本文选取了我在吉林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与邓正来先生关于问往来的部分信件,以此怀念邓先生!跟随先生读书时那段美好的时光和浓浓的师生深情,我会永远铭记于心!邓先生创办的"正来学堂"是当年我学习的重要平台,《暗夜的跋涉者》是我在读博期间对正来学堂的一点体会。谨以此文作为题记。

  • 标签: 邓正来 书信 博士学位 吉林大学 题记 学堂
  • 简介:髡,剃发也,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对于髡刑,学者有不同意见,其实髡刑是将犯人的长发剪为长三寸左右的短发。根据法人类的材料,髡所以成为刑罚,与古人对头发的迷信观念有关。髡刑虽没有肉体痛苦,但由于古人相信头发是人体精气之所在,剃去头发将伤害生命和健康,所以受刑者会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从这种意义上讲,髡刑是一种精神刑罚。

  • 标签: 髡刑 法人类学 头发 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