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性矛盾。廉洁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非规范所保护的对象化客体。现行的相关立法并不具有根据法益安排贪贿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论自觉。贪污罪和受贿罪具有不同的不法内涵,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法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法益;后者侵犯的则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一种集体法益。由此可以澄清现有立法和司法的误区,明确贪贿犯罪的立法方向。
简介:后劳教时代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网络谣言、网络色情泛滥,网络反腐的同时导致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害;环境安全日益凸现,工业化在带来财富积累的同时,严重破坏环境;其他社会问题诸如雇佣者破坏信任关系、违反诚实义务、社会风尚受到严重妨害等等,都需要予以犯罪化处理。为了实现后劳教时代刑法的目的,在对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保护法益必要原则,即对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化处理必须以保护法益必需为根据,不能过分;二是科学性原则,要求从立法的形式到文本的表述,从宏观的体例到微观的技术等方面都必须遵循刑事立法的规律,追求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是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中必须重点保护个人法益,将个人自由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