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新时期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确切把握这些新特点,对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经过慎重研究,拟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归结为如下几方面。不当之处,望学界同仁不吝赐教。一、人民内部矛盾主体的独立性众所周知,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按集合程度,我国人民内部利益主体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层次。新时期前后,我国各集体和个人利益主体的状况有明显不同。在新时期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各集体利益主体的要求和行为统统纳入了国家计划管理范围之内,而单一公有制结构又把所有个人利益
简介:建设幸福广东是和谐共享发展的过程,"共建共享"是和谐共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实现"共建共享"幸福广东才真正可期。目前制约建设幸福广东最大的因素是地区、城乡贫富差距太大,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比较突出。建设幸福广东必须高度关注协调发展问题,实施和谐共享发展战略,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实现幸福生活。只有从根本上缩小区域、城乡发展的差距,缩小行业、群体间收入的差距,实现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广东"。实现"共建共享"必须重视制度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共同富裕"的社会价值导向,建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为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政策保障。
简介: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基本义务自法国1795年宪法首次规定,此后影响了德国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专章规定了“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德国基本法之所以抛弃了专章规定的做法,仅保留了个别的基本义务,一方面是对纳粹时期滥用公民义务的反应,另一方面是认为公民承担基本义务是不言自明的。根据是否会产生宪法或法律上的制裁,可以将基本义务分为道德义务、不完全的法义务和完全的法义务三种。基本义务中的作为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来贯彻,但不作为义务和容忍义务则无需通过法律的中介。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是非对称的关系,但基本义务也有其独立的宪法地位,因为基本义务就是公民身份中公共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