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引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的责任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形式。”在这一规定的指导下,我国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投资主体营运、多方分工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框架。这一框架中各个环节的层层推进,正是体现了国有资产从政府控制到企业运作的步步转化,每推进一个环节,就越推进市场一步。其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因其作为政府与市场的“接口”而具有核心与枢纽的地位,相应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其上一层——级政府和下一层级——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更受关注。关于授权经营公司与其控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几乎不存在争议,学者们达成了普遍一致的认识,两者的关系为一般的市场主体之间控股、持股关系。
简介:摘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沿各自不同的历史路径演变至今,其基础概念与规则迥然相异。作为英国衡平法的产物,信托制度移植至我国后,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其中,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基础,决定着信托是否成立、有无必要存续等问题,明晰其归属的法律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信托立法对此一直语焉不详。文章聚焦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展开分析讨论,支持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以促进信托制度与我国社会生活的现实结合,发挥其功能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