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
简介: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在飞速的发展,而其中对电力的需求急剧增长。我国电力系统的建设在不断加强,国家也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以及财力对电力系统进行改革使相关的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我国传统的电费账务的管理模式已经跟不上现代社会发展的脚步,如果不对其进行革新,将会对电力系统的发展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因为电力系统的电费账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中涵盖的范围广,而且随着现代用电量的激增,人们对供电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相关的电力系统的工作人员就面临着如何用高效科学的管理手段来进行账务的管理工作,并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进行革新。本文从我国的电力企业系统的电费账务的管理模式出发,结合其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几个具有标志性的管理模式的改革,提出了电力企业系统在电费的账务管理模式的未来发展前景。
简介:摘要:现阶段,电力工程建设的发展迅速,伴随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升,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方式也出现了较大改变,生活质量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电器设备被应用到生活之中。随之而来的便是电能需求的增加,供电公司期望可持续发展,便要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电费核收环节,这也是确保供电公司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核心所在,也给供电公司的稳定前行打下稳固基础。原有的电费征收管理体系中含有抄表、结算等环节,但这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社会需求。由此来说,供电公司配套的管理架构以及技能水平如果未能达到社会发展需要,就会严重阻碍供电公司的进一步成长。本文针对供电公司电费管理体系进行深入剖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公司未来发展给予指导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