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章太炎是中国近代思想史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他是革命者也是个学问家,在近代中国风云变幻的形势面前,章氏发挥了很大作用。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可谓独具一格,他认为法律的产生源于社会之特质,亦因为人类本身所造就,人类社会愈发向前发展,法律的严密性则与之剧增,人民违法犯罪的机会则愈发加大,所以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发展道路曲折,秦汉时代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在这段时间里既继承了先秦法家从事法律研究的积极成果,更开启了后世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大门,从秦汉一直到明清,甚至于近代之后的中国,我国法律发展始终以一种独立于西方的道路向前迈进着。透析章氏的论述,使我们对于中国法律史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掌握。
简介:摘要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人们保护自己的主要武器是法律。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就成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语文教学中也可以把语文课堂变成“法律讲堂”,让学生在课堂上既获得学科知识又学到法律知识。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仅能在巩固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拓展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深度,又可以体现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性,能帮助学生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法律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简介: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对公司担保法律规则进行体系化解读。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是越权代表,对其效力的分析应以处理越权代表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越权代表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代表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法》第50条中的“代表行为有效”应解释为“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而非“合同有效”。只有在确定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进而对合同有效无效予以讨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越权对外担保具有与一般越权代表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就是为此制定的区别对待立法,其着力点在于改变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的不利地位。该规定以法律形式限制了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因此第三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简介:尚小明先生近文对袁伟时先生"思想高度不理解政治就是妥协,不理解政治上有些东西要尊重现实,做出很多错误的举动,使稳定的局面一再被破坏"的观点作出了批评,此文则指出民初的政治斗争是"妥协"与"不妥协"交互出现的动态过程。民初的各种政治势力在"大妥协"中实现了利益均衡,并正式开始了国会政治的演练和制定宪法。但这一"大妥协"也为国民党所主导的国会立法权力和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派掌控的政府行政权力的的对立埋下了伏笔。《临时约法》的缺陷、政治理念的巨大差别以及互不信任和妥协的信念使得两个派别陷入了"全输全赢"的政治斗争当中。这一斗争以北洋派—行政权力的"全赢"和国民党—立法权力的"全输"为结局而收场,民初的这一次宪政建设尝试最终失败。这一失败使得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抛弃了宪政的道路并走向激进化,继而转向了新的建制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