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余某于2014年8月5日经巫某的妻子面试招聘为保安,到巫某承包的某大楼地面地下停车场从事管理和收费工作。巫某对余某进行工作管理,安排巫某与另外两人实行三人两班倒工作制,每天工作12小时,上两天班休息一天.每月工作20天。巫某与余某口头约定余某的报酬为1800元/月,由巫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余某签字领取。余某于2015年4月16日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第一发包方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二发包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889.72元、加班费14151.96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10.3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
简介:近代社会通过“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实现了近代社会进步的正义。然而,近代社会的“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给人们带来的平等自由,逐渐在现代社会中演变成一种“新的身份”——强势和弱势主体,这种新型的身份关系的出现,使得近代社会中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现代社会中正倒转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基于强势和弱势主体地位的认识,决定了对弱势主体“倾斜保护原则”的必然产生,而“倾斜保护原则”正在实现着现代社会进步的正义。劳动关系的人身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特点,使得表面的、形式的平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形成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强势和弱势主体之分,这就应该以“倾斜保护原则”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处理好从自由到平等的转换,进而实现现代社会进步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