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服务组织因提供虚假环境服务而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未就此连带责任的性质、限度、范围等问题详加规定,因此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环境服务组织是从行政机关分化出来的社会中立组织,其使命在于对外提供技术信息或者服务,它的产生是基于环境执法分权的需要。环境服务的实质是对外提供中立的环评信息、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设备设施维护运营服务。这些环境服务构成了环境执法机构决策的技术基础。环境服务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乃基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在责任范围上,此连带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罚款罚金等经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此责任虽然与污染者的责任构成连带,但两者不是基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环境服务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依附责任和转承责任,在自己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污染者追偿。
简介:过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常常以到案经过、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和告知性文书等形式出现.它们形成于诉讼过程之中,形式多样且功能多元,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诉讼中,它们可以影响结果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是判断程序性争议问题的砝码,也是监督侦查合法性的重要材料.但在实践中,存在过程证据收集不规范、对过程证据注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印证规则虚化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以审判为中心规范对过程证据的取证,完善质证机制强化对过程证据的实质审查,通过“三步走”完善证据法的印证规则,以达到规范过程证据适用的目的.
简介:《华盛顿公约》第25条规定,关于"中心"接受管辖需要争端双方的"书面同意",但是对于"书面同意"的规定过于模糊,"书面同意"的形式、性质等都没有规定,而"中心"为了扩大管辖权,对此规定的解释也过于宽泛。对于"书面同意"的形式既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协议中,也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还可以规定在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这些都视为东道国对接受"中心"管辖的"书面同意",只要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到"中心",即达成仲裁的合意。现行趋势下,关于"书面同意"的问题使东道国处于弱势,中国在大力推动自贸区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此问题,成为维护我国利益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