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并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能激发的矛盾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合法投诉与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与制造事端、涉鉴上访与非法上访。鉴定意见本身的不稳定性是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价值是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当事人的欲求与疑惑是风险产生的关键原因,鉴定机构自身因素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司法鉴定意见风险的治理应强化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证据意识,落实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及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依法惩处闹事者,完善鉴定人的问责机制,弱化社会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趋势。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