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资产管理公司以过渡型所有者的身份进入国有企业,其职责就在于掌握国有企业中的全部国有资产。而且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是以大股东的身份出现,代替原来各个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对国有资产以价值形式存在的股份进行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经营企业,这在一定程度实现了政企分开。以价值形式存在的国有股份,无论在进入还是退出上,都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中央制订的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若干原则。对于需要退出的企业,可以在不经过企业原管理部门和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在资本市场上变现股本,将企业直接直接推向市场,这就减少了破产评估、职工安置等大量问题,退出障碍被大大削减了,而且国有企业在失去国有股份,被推入市场之后,其行为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在市场竞争中提高效率,发展壮大。国有股份的退出,也使得民间资本得以进入企业,将企业中闲置的资产盘活,改变资源配置。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而退出的国有股本则可以进入到需要国有企业存在的领域,加强国有企业在这些领域的力量,实现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
简介: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遗产税的起源与发展。遗产税是将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作为课征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计征方式不同,有的国家征收继承税或衍生赠与税,或作遗产和赠与税、死亡税、财产转移税。据有关资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第四王朝时期法老胡夫(Kiufu)就已开征遗产税。古罗马帝国第一任皇帝奥古斯塔斯在吞并了埃及后,吸收了埃及的继承法,首次引进这种税法。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当时定名为遗产税。中世纪欧洲各国封建法都规定死者财产道给生者或生者赠予给生者的土地转移,一概有税。直接封臣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给一定的税额,大概相当于一年的地租。英国于16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