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关于《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如发生净损失,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所有权取得的售房收入,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后,发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不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而是列作增减住房周转金处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1.企业现有的公房,分别建造于不同年代,受基建造价高低、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公有住房的价值和其他固定资产—样,均存在帐面价值与现值不符,有的甚至差额较大。房改中,各地又出台了一些鼓励购房的优惠政策,售房款与帐面价值
简介:(一)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较原税法不仅在应税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级距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和规范,而且,在税款的征收上,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按照这种方式,凡是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
简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